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李 玉: 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抵押财产;租金;孳息
    【全文】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坐落于如皋市磨头镇某商场的房地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案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扣划了案涉商场中承租人的租金10余万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主张其对该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张某某作为债务人的案件众多,对该租金是否属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争议较大。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租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只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并未明确人民法院查封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是否有权收取,而且也未明确有权收取是否属于优先权。既然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只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那顾名思义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应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处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中所说的“扣押”应当解释为包括查封、扣押等的各种保全性措施,所说的“有权收取”意味着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有权收取法院执行到位抵押财产的租金。《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租金的收取权要满足以下条件:出现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后,抵押权人提起了实现抵押权的程序,法院基于抵押权人的请求对抵押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此,该条实际上将抵押权人对租金是否享有权利划分为法院对抵押财产查封前和查封后两个阶段。查封前,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租金,即抵押财产查封前的租金不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查封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租金,即抵押财产查封后的租金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


    【作者简介】  
    李玉,单位为如皋市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0/30


上一条:谢 澍: 网络时代证据理论的变革与挑战 下一条:刘文静 蔡英辉: 学术期刊助力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现实挑战和实践进路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