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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澍: 网络时代证据理论的变革与挑战
    【学科类别】理论法学
    【出处】《证据科学》2024年第1期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网络时代;证据理论;互联网
    【全文】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不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也改变着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的传统结构。同时,数字或信息革命创造了一个传统犯罪可以适应并且新型犯罪不断涌现的虚拟环境。在网络时代,犯罪形式开始出现显著变化,从传统单一、集中的犯罪样态转变为多元、分散的犯罪样态,在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实施跨国别、跨省市犯罪行为,其作案手段具有较高技术含量。正是依托网络平台,犯罪的地域界限逐渐淡化,涉案人员关系松散,受害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给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带来诸多不便。新型网络犯罪所具有的跨域化、技术性、产业化等特点大大增加案件证明难度,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与司法经验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网络犯罪的证据问题成为了新型网络犯罪规制过程中面临的典型难题,给诸多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了不少挑战。犯罪数额证明是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突出难题,如何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又应当如何进行证明,直接影响着相关犯罪的打击治理成效。与此同时,随着社交网络平台不断发展以及新技术的更新与运用,网络暴力的发生场域不断变化和扩大,新型网络暴力手段更新加快,所针对的对象正在被逐渐扩大化,令人不寒而栗的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但对此类案件如何进行诉讼证明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理论空缺。此外,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信息网络时代的“证据之王”,一旦案件涉及互联网平台、网上交易系统则需要重点收集电子数据。如何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以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作用,提升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质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此语境下,本期三篇文章围绕网络犯罪的证据问题展开。
      陈卫东教授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证明的问题厘清与路径优化》一文中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证明展开讨论,对“综合认定”与“抽样取证”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在明确抽样取证规定中的但书条款属证明责任分配之基础上,进而就被告方应承担的证明标准与应给予被告方的权利保障进行了深入剖析。孙远教授在《论网络型诽谤罪之诉讼证明》中探讨了网络型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围绕网络型诽谤罪的证明度问题,指出该类案件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实体法中未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并无不同,差异仅在于因其自诉案件之属性,控辩双方的证明度有不同程度的减轻。杜邈主任在《论网络犯罪案件的电子数据审查方法》中指出,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信息网络时代的“证据之王”,传统的网络犯罪办案模式对具体审查方法关注不够,电子数据审查应当从理论层面的概念化思维转变为实践层面的类型化思维,以溯源审查、动态审查、多向审查等具体方法,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作用。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前,证据问题已然成为了治理网络犯罪中的典型难题。本专题探讨了多个网络犯罪证据领域的重要问题,但互联网时代证据研究不止于此,愿学界同仁推出更多有深度、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动网络犯罪的证据理论问题的明晰与完善,共同直面治理网络犯罪的迫切之需。


    【作者简介】  
    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稿件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9/1 1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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