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宝贵经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切实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衔接。要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健全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全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国家治理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改革是一个革故鼎新、破旧立新的过程,需要依靠法治凝聚共识、排除阻力、有序推进、巩固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坚持法治和改革同向发力、同步推进、相互促进,以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成效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阐释《决定》的法治要义,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
(一)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集中体现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2]“两个轮子”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必须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历史经验表明,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既是推进改革的需要,也是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历史上历次“变法”“新政”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改革和法治统一实施的过程。一方面,作为重要的制度,法律常常就是改革所要针对的重要内容。例如,商鞅变法颁布并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同时实行连坐之法,推行重刑思想,治轻罪用重刑。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实施新法律来推行改革计划。例如,王安石变法中,颁行了《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保甲法》《将兵法》《军器监法》等大量法令;张居正改革颁行了《考成法》《一条鞭法》等法令。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如此。罗斯福新政为了增加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制定实施了《紧急银行法》《国家产业复兴法》《社会安全法》《农业调节法》等大量法案,大大缓解了“大萧条”所带来的经济危机与社会矛盾。
在历史进程中,改革和法治各有其功能,改革就是要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革故鼎新”“破旧立新”,革除陈旧落后的制度,建立新的、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制度和观念。旧的社会生产力受到旧有政治体制、法律制度、思想观念的维护,因此改革过程就涉及对旧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必然需要法治领域改革同步进行,改革成果也需要落实为法律制度。法治就是要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制度。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破解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中的新难题,更需要辨明认识误区。不论认为法治为改革让路,还是认为法治难以引领改革,这两种观点都有所偏颇,前者容易导致在实践中搞违法的改革,甚至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后者不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导致在实践中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原则,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上,存在“破”与“立”的问题。通常来说,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变、法治是定,改革要冲破不合理的制度束缚,法治则要维护法律权威和经济社会稳定。破与立,作为事物发展矛盾运动的两个方面,呈现出几种不同形态。有时破字当头、立在其中,有时先立后破、有序革故,有时边破边立、平稳过渡,这几种情况都是改革和法治辩证关系的现实呈现。[3]其中,“先立后破”,把立放在首位,强调立字当头,不立不破,以立促破,破为了立。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种场合强调“先立后破”。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4]2019年7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不立不破、先立后破”,是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我们探索和积累的宝贵经验。[5]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能源革命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6]2023年12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实现经济行稳致远。”[7]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这使“先立后破”具有法治基础。坚持法治先行、法治引领,充分发挥法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让法治与改革相协调,确保改革依法有条不紊进行、各项工作平稳衔接。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宝贵经验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人类政治文明史来看,法治在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几乎都是同时走上了法治道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充分说明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宝贵经验。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中国式现代化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
在领导制定“五四宪法”时,毛泽东主席就提出,制定宪法是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8]他提出“轨道”命题:“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9]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党领导人民确立了新中国的宪法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制定了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司法制度、立法体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探索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0]之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八二宪法”,将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宪法规范。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同时推动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11]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我们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以全新的方式展现了改革和法治的密切关系,共同推进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回顾4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两条脉络清晰可见。改革和法治就像两个轮子,共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12]由此可见,法治是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就的宝贵经验。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13]我国是一个有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在这样的大国治国理政,保持国家的完整、各民族的团结、法制的权威、市场的有序,不依靠法治是行不通的;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长期稳定、文化繁荣兴盛、生态环境良好,必须用好法治方式。
二、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的要求更加严格、任务更加艰巨。
第一,增强破解改革难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1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15]改革是破旧立新的过程,要打破旧有的框架和束缚。改革过程需要勇气和智慧,但同时需要规则和章法,不能奉行个人意志,更不能随心所欲。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在法治框架之内推进。国家机关是推进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的重要主体,领导干部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法治思维。
第二,坚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历经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改革已经从起初的“摸着石头过河”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改革开放初期,各种改革多是由基层发起、自下而上的,改革往往能找到普遍受益点,各种社会群体在改革中普遍受惠。如今,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相互交织、盘根错节,如何进一步凝聚深化改革的共识,凝聚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共识,对执政党的领导能力、治国理政能力构成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需要以法治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社会基础、提供法治保障。全社会应当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达成改革共识。[16]法治能够为改革涉及的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提供平等、稳定的规则体系,能够为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提供共性指导原则,还是凝聚改革共识过程中判别各种利益主张的共同准则。[17]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还有许多未知领域,需要在实践中去大胆探索。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善用法治思维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发展、化解矛盾、保障和谐”。[18]
第三,完善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化工作机制。在改革事务中,无论是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还是局部试点、探索创新,都应遵循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的改革推进机制,加强改革督察,强化跟踪问效,推动整改,对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也有法规可循。例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履行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的职能,其下设的协调小组、委员会办公室也各有其职责范围。其中的统筹协调、法治督察、考核评价、信息通报、请示报告、推动落实等都有需要遵循的相关制度。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许多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问题,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也在明显增强,每一项改革往往需要其他改革协同配套,相应的工作机制也需要协同配合。因此,完善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化工作机制,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
(二)切实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衔接
切实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衔接,关键是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明确了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原则:“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以立法引领改革。针对改革事项,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照法定程序把改革方案和举措上升为国家意志。在研究改革事项、作出改革决策时,应统筹考虑改革和立法的关联,在改革的总体安排中纳入立法的相关内容。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坚持立法先行,先立后破,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有冲突的,可以先进行改革事项的研究论证,同时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待法律修改后再推进改革。与此同时,应保障改革需求事项在立法议程中的优先性,将改革需求的重点立法决策体现在立法规划和立法年度计划上。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立法领域,抓紧制定、及时修改,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多项法律的制定修改规划,这必将引领、保障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
第二,以立法授权改革。通过授权来进行改革试点,是我国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成功经验,既有效推进了改革,又保证了改革的合法性。《立法法》第16条对改革涉及法律调整的授权事项、期限、机制等进行了规定,为以立法授权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例如,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若干部法律。针对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以立法进行授权,既保证国家法治权威统一,又有效平衡了改革需要和法律规则,确保了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第三,以立法预留改革空间。改革是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立法反映的是既有的改革规律认识水平。在改革的探索阶段,人们对相关规律的认识存在一个迅速积累的过程。因此,立法不能局限于尚且不高的认识水平,“锁死”了改革的空间。对有些正在探索推进改革的领域,虽然改革的方向较为明确,但对问题的认识还有不同意见,一些具体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也不成熟,这时立法就应当具有前瞻性,为未来进一步的改革预留空间。我国一些法律授权国务院就调整某一方面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就比较典型地体现了立法预留改革空间的制度安排。在立法技术和策略上,还可以采取先制定单行法、试行法或暂行法的方式,待逐步积累经验、时机成熟之后再出台正式法律。
第四,以立法破除改革障碍。立足于破解改革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工作,通过法律化的制度设计贯彻落实重大改革部署,破除体制障碍、制度瓶颈、规则制约,通过推动制度创新来及时解决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实际问题。根据已经确定的改革方案,对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对于与改革方案相抵触的条款,该修订的就修订,该废止的就废止,按法定程序由原制定机关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进程大大加快,不少是“打包”修改、“一揽子”修改、配套修改,有力配合了全面深化改革。
第五,以立法巩固改革成果。改革是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方式。例如,201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又如,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的修改,把司法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在法律体系中固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可以说,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是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19]宪法法律是国家制度最重要的载体,法治是国家制度长期性、稳定性、权威性的最可靠保障。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以立法形式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在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这需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来推动。法治领域改革涉及党领导法治的体制、立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法治人才培养体制等方面,它们构成了法治体系的制度框架。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把法治权威和法治效用贯穿到改革的全部实践中。
(一)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必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一是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21]必须把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摆在突出位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22],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二是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具体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各种工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及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依托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积极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通过立法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23],加快涉及重大体制调整、重大制度改革、有关方面反映问题突出的法律修改,推动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一些立法规划,必将引领、保障相关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等方面立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 “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24]
四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5]着眼于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纂,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决定等形式,建设具体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制度,在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加强区域立法的协同合作,构建协调顺畅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强化规范化运作,不断拓宽立法领域、丰富立法层次。确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治国理政中价值同向、规则互补、实施呼应,促进党的组织优势和国家法治形成合力。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和新的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把政府各项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一是要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提升依法决策和政务服务水平。要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确保政府职权法定、依法履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规范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政府立法审查,防止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着力解决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线上线下服务不协同、数据共享不充分、区域和城乡政务服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平台建设统筹,提升数据共享能力。
二是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基层执法基本权责清单和配合权责清单,稳妥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给基层,完善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理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相应的指导监督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三是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承担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要不断深化改革,回应社会需求,提升治理效能。要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制度统一、政令统一,理顺中央和地方职责关系,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支出责任,更好发挥两个积极性。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稳妥推进人口小县机构优化,因地制宜、因需制宜,突出主体功能,综合设置机构,确保该加强的机构职能切实得到加强,该精简的机构切实得到精简,同时推进县乡联动改革,规范乡镇(街道)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科学确定各类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管理职责,聚焦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投资服务,赋予开发区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管理权限,理顺开发区与属地政府的职责关系,优化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完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理顺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完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政支持、收入分配等管理政策,不断增强服务水平。
(三)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要将制约监督贯穿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各方面各环节。加大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力度,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探索建立上下联动、高效运行的执行体制机制,继续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确保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公正高效行使,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加大执行公开力度,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提供制度保障。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责任机制,明确庭长、院长管理和监督的权责边界,健全司法责任甄别、追究和惩戒制度,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健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规范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既发挥司法公开的监督制约作用,又保障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及国家经济社会安全。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解决诉讼的“主客场”现象,防止被告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二是要将加强人权保障作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目的。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其根本目的就是更好地保障人权,将人权保障落实到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各环节。直面执法司法机关在加强人权保障中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被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力维护司法公信力。要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查阅和披露相关记录,避免对当事人及其亲属扩大不当影响。
(四)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坚持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运行效度,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的技术赋能。将公共法律服务融入基层治理格局,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质效。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狠抓“关键少数”带头守法、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推进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准确把握新时代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内在要求,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创新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手段,完善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健全法治工作实践育人体系,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健全完善科学的专门教育体系。
(五)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一是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涉及面很广,涵盖所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法规,是跨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性法律法规,也包括法律法规的涉外条款。要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涉外立法质量和效率。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高相应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球善治。二是加快建设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综合运用执法、司法等手段,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确保协同高效。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深化涉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为我国海外利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三是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海外自觉守法,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涉外法学学科建设,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批量培养符合实践需要的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
四、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要求法治建设跟进。为此,需从两个方面着力、发力:一是在更高水平上继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二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健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军事、科技、涉外、依规治党等国家建设和治理分领域的法治体系。[26]与时俱进地拓展法治体系建设的内涵和任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大力完善国家建设和治理分领域的法治体系,才能更好地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要把国家各项建设工作、各项治理工作、各项法治工作、各项国际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27]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内容安排上注重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注重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注重全面改革、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28]与之相关的法治体系完善、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可以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健全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理解和着手。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29]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必然要求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第一,针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部署完善相应法治体系。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决定》在第5至7条从三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其中,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很多举措,都需要落实为法律规则或法律实施的体制机制。这些举措就是要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因此需要完善产权制度,完善企业管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市场监管、社会信用等多方面的法律及其实施机制。例如,《决定》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二,针对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部署完善相应法治体系。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决定》在第8至12条从五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其中不少改革举措要落实为法律制度、行业政策、国家标准体系的修改完善。例如,《决定》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决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这就要落实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决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这需要创投资本市场“募投管退”各环节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政策。
第三,针对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改革部署完善相应法治体系。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决定》在第16至19条从四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决定》对宏观调控的调控工具、调控协调性、调控机制以及预期管理等重要方面进行了系统布局,进一步增强了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增强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宏观经济治理是政府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需要借助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控制,以实现社会供求总量和结构平衡。它是一整套制度安排,法律在其中有着重要作用。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等构成了宏观调控法治体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对外经济政策等调控方法都应当依法运行。例如,《决定》提出制定金融法,旨在通过立法手段明确金融活动的行为准则,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四,针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改革部署完善相应法治体系。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决定》在第20至23条从四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政策和法治手段,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新型城镇化需要法治保障,乡村振兴需要法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需要法治协调。例如,农业转入地人口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更新需要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特别需要完善土地法律的实施机制。
第五,针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改革部署完善相应法治体系。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只有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才能不断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空间。《决定》在第24至28条从五个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经贸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这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要一体推进涉外法治各个方面的工作,服务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
(二)健全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体系
《决定》注重全面改革,统筹部署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领域改革,协调推进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更加注重系统集成,使各方面体制机制协同配套,形成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决定》部署的各项改革举措关联度高、协同性强,贯彻落实中既不能单打独斗、单兵突进,又不能打乱仗、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加强各项改革举措协调配合,增强改革取向的一致性”。[30]要增强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不断健全完善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体系建设,有针对性解决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强烈的问题。
第一,在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中健全文化法治体系。《决定》在第38至41条从四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这要求不断健全宣传文化领域的党内法规,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重要制度安排,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完善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体制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文化艺术创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文化市场管理、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
第二,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中健全社会法治体系。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决定》在第42至46条从五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民生制度体系在规范构成上特征较为复杂,包括法律、政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一项民生问题的解决、政策的实施,往往涉及不同层面的各种规范的协同执行。要牢牢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收入分配、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制度创新,不断健全社会法治体系,及时将成熟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法规,完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配套机制。
第三,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健全生态法治体系。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决定》在第47至49条从三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31]因此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和法治体系,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依法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三)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全面深化改革
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从创新、安全、领导等不同维度,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强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障,也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一,运用法治方式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目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第13至15条对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作出改革部署,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其中的重点任务是,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国家科技资源统筹配置,完善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聚焦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关切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问题,针对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整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领域的法治建设。遵循法治规律,从我国创新实际出发,不断优化顶层设计,把良法善治的要求贯穿于教育改革、科技发展、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注重用法治方式总结固化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措施,注重以法治方式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活全社会创新动能。
第二,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发展与安全。《决定》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在第十三、十四部分(第50至56条)专门部署“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在其他各部分都注重体现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贯彻落实《决定》的改革部署,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尤其要注重国家安全领域改革同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改革的协同性,注重防范化解地方债务、房地产、金融、产业发展、对外贸易等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要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健全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保障国家安全法律制度贯彻实施,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确保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
第三,坚持法治思维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最大政治优势,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决定》在第十五部分(第57至60条)围绕“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提出改革举措。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到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决定》在第29至32条围绕“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提出改革举措。落实《决定》部署,必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原则,着力推动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在法律、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上着力,健全党领导各领域各项事业的制度,制定修订各方面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完善党的领导在发展治理改革各个领域中发挥作用的机制。着力从法律、党内法规的制度安排上发挥党的领导这个最大的体制优势,不断提高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确保党中央各项改革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五、结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决定》在各领域的改革中都做了制度化、法治化的部署和要求,300多项改革措施几乎都包括规则、制度、机制等法治内容,都需要法治来规范、引领、保障。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回应系统性改革需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要精准对接法治建设需求,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2]习近平:《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2013年11月—2019年7月),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页。
[3]参见王渊、高梅:《铺就法治之轨畅通法治之道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专访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载《检察日报》2024年9月30日,第3版。
[4]习近平:《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的组织领导》(2013年11月1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64页。
[5]参见习近平:《继续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2019年7月5日),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06页。
[6]参见习近平:《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2022年1月24日),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373页。
[7]《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二四年新年贺词》,载《人民日报》2024年1月1日,第1版。
[8]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330页。
[9]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主编:《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10]《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11]习近平:《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2013年11月—2019年7月),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6页。
[12]习近平:《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1月16日),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92页。
[13]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14]参见陈柏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民守法理论》,载《法学》2024年第2期,第7页。
[15]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1页。
[16]参见李林:《怎样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载《北京日报》2013年3月11日,第17版。
[17]参见《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4年版,第273页。
[18]《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习近平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张德江俞正声栗战书汪洋王沪宁出席》,载《人民日报》2018年1月21日,第1版。
[19]《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20]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8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3页。
[21]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21年10月13日),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53页。
[22]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23]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2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载《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25]习近平:《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19年2月2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3页。
[26]参见张文显:《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载《光明日报》2024年10月21日,第6版;张文显:《新征程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总体布局——对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五大法治命题的学理阐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1期,第12-13页。
[27]参见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载《当代法学》2023年第5期,第14页。
[28]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载《求是》2024年第16期,第8-11页。
[29]《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4页。
[30]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4年7月18日),载《求是》2024年第18期,第8-9页。
[31]习近平:《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2017年5月26日),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