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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寒: 如何看待数字法学的“泡沫”?
    【学科类别】经济法学
    【出处】第三届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摘要】本文为张凌寒教授在《第三届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的主旨发言。
    【中文关键字】数字法学;贡献;泡沫
    【全文】


      感谢主办方,我的发言将围绕论坛主题“数字法学的贡献与泡沫”来回应泡沫从何而来,以及如何打破泡沫这两个问题。
      在我本人从事数字法治、人工智能法治研究的经历中,常会听到类似的批评,典型如三方面意见:一是数字法学研究的对象虚幻不真切。二是数字法学的研究没有理论深度、只提供对策建议,可被归类为“法政策学”。三是数字法学研究往往跟着监管的指挥棒走,缺乏独立立场与理论构建。借此机会,我想对这些批评一并予以回应。
      一直以来,我们深度参与立法支撑与产业实践相关工作,感受到的不是研究的对象太虚幻,而是很多方面的法学研究太匮乏——大量现实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缺少来自法学界的关注和研究。在AI善治学术工作组联合北航法学院上周举办的2025年第一次论坛上,我们发布了两个成果。一个是对过去八年间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学术成果所做的统计分析。数据显示,从初现端倪到广收关注,历经八年,2024年有关人工智能法治的论文已经占到了所有法核期刊发表论文数的26%,可以说日渐从前沿热点转变为主流议题。然而即使基于这样广泛的研究,当我们去和产业一线沟通交流,以及参与监管部门的立法支撑工作时,却依然明显感觉到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缺乏既有研究成果支撑。本着促进学界为技术产业发展治理增强智力供给的初衷,我们在论坛上还同期发布了《人工智能法治研究的十大议题》,希望能够为期刊选稿和青年学者选题提供参考。所以从我们的观察看,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现实迫切,所谓“泡沫说”首先就是缺乏对数字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体悟关切。我们提倡数字法治需要研究“真问题”,所谓“真问题”就是扎根于实践需求、直指知识体系缺口、具有可探索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研究议题。
      同样基于上述考虑,AI善治学术工作组去年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我们的目标是“想真问题,做真研究,出真成果”。2024年我们发布了4个学术成果《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关于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制度建议(AI十二条)》、《人工智能法治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报告、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人工智能立法专论》;在北京、上海、武汉、重庆、西安共举办了6场研讨会,与产业界、实务界和学术界进行了充分的交流。通过这些工作,我们希望能够为有志于从事数字法学研究的年轻学者做一些基础设施的工作,为学术界做一块数字法学研究的垫脚石。
      回归讨论,为什么一些同仁会认为数字法学存在大量泡沫,以及如何去认识、看来和避免泡沫呢?我个人认为,可能要从以下方面研究思考:
      第一,目前一些研究脱离了现实中的技术产业发展治理需求。例如,元宇宙中的人身伤害与人工智能自主意识的研究。因其与现实需求过于遥远,往往就易被认为过于虚化、趋向泡沫。故数字法学研究应当首先做好对真问题的提炼,但同时,即便面向真问题也可能因为研究不成熟而产生泡沫,因为并非所有研究都能够形成有价值的真成果。因此,从真问题到真研究再到真成果,呈现出层层递进深化的趋势,也相应难免衍生出层层泡沫。
      我相信,这一趋势在任何新兴学科的发展中都势必经历,我们更要善于看待这些“泡沫”的积极之处。因为去伪存真之后,一定会积淀出对整个学科研究的真贡献。那么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什么呢?纵观罗马法发展历史,从公元前509年罗马帝国诞生,到公元534年《国法大全》编纂完成,标志罗马法体系形成,大概经历了将近1000年的时间。而从16世纪末德国罗马法改造到1807年《普通民法体系》标志潘德克顿体系形成,又大概是200多年的时间。反观数字法学从上世纪90年代的“马法之议”发展到现在,不过是约30年的时间。基于这个时间长度的对比,如果要求没有泡沫,全是理论贡献,显然过于苛求。所以,数字法学想要凝炼真理论、想要抽离泡沫,首先需要辩证的、规律的视角,在所必需的时间长河中逐渐凝聚共识。
      第二,没有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法学,不是真正的法学,即便被诟病为“法政策学” 也要勇于回应现实问题、给出解决方案。以侵权法为例,对于损害的认定也经历了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变迁。在19世纪时只有断胳膊断腿这样的肢体残缺才算损害;到了20世纪中期,由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以及大规模侵权的出现,环境污染致癌等慢性疾病被纳入损害。21世纪数字生产方式的出现,则需要法律对于数据泄露、隐私侵害、数据滥用等是否构成损害予以进一步回应。除此之外,从因果关系认定中的推定理论诞生,到高危作业等改变了侵权归责原则,也都体现了侵权法理论对社会生产的大规模变革的回应。因为数字法学总是在解决层出不穷的新技术带来的问题,故法学界的一些批评声音认为是“法政策学”或者“法对策学”。对此我们认为,法律只是社会治理多种手段中的一种,法律之外还有道德、伦理、技术等多种手段。面对现实中的产业需求和监管难题,拿得出对策是真本事,能解决问题也是真本事。如果法学不回应,别的学科就会回应。如果法治方式拿不出解决方案,就会在众多社会治理手段中被替代或者弱化。事实上,数字时代,法律规则的规范引领作用,正在很大程度上被技术规则所替代,法律规则的“空心化”和技术规则的合法性都已经日渐引起治理规律层面的关注和思考。
      第三,数字法学最终会从问题回应走向理论建构。所有对策式的问题回应,都是在为制度建构做好前期积累。当下的数字法学研究,在努力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建构理论,尽管它现在并不完善,显得和体系完美的法教义学大厦有些不相协调。但我们更愿意把数字法学的相关研究看成法学这座大厦中的一些不循常规的建构者。正如桑本谦老师近期文章的观点,适度噪声可以让信号传得更远。我们相信,数字法学研究更多侧重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可以让整个法学理论体系运行得更好、更具有适应性。在这个过程中,理论建构是目的,批评是方法,我们希望这些批评是建设性的、基于客观现实的、符合技术原理的。批评的最终目的在于,客观理性地支持法学界、协助监管部门和立法机关,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得更为完善。
      理性分析之外,最后,我还想谈一点直观的感受。在参与人工智能国际和国内治理的工作实践中,我确实非常焦虑的是明显感受到法学在被迅猛地受到被边缘化的挑战。在解决技术带来的问题风险的过程中,法学专家并不像技术专家那样具有优势,技术专家正在更直接地去从代码层面解决安全问题、伦理问题和隐私问题等。数字时代,法学研究需要与时俱进地在理论上、在制度上做出变革,否则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因应技术发展和应用带来种种问题挑战,进而会被更有灵活性的规则和社会治理方式所取代。
      关注“泡沫”、挤出“泡沫”,今天的讨论给予我们更多体悟与启发。刚才很多老师提到,数字法学不是领域法而更是时代法。正因如此,数字法学的研究可能应该“高筑墙、广积粮”,只要坚持想真问题、做真研究、出真成果,数字法学的贡献也必将为时间所证成。谢谢大家!


    【作者简介】
    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中方专家。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4/14 15: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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