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归纳总结这些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对人大协商的具体实践,即知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视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内在的协商民主和外在的协商民主这两大类——
【全文】
2024年9月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一同形成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有利于保障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强调,使我们从中深深领悟到: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一样,既有利形成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又有利保障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依法通过各种途径暨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据此,联想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部分的第二个自然段中,明确提到的“民主协商”,其不仅具体涉及到的有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而且还有人大协商。
鉴此,即对我们深层探析“人大制度中的协商民主”之概念,提供了根本遵循。
而归纳总结这些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对此的具体实践,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视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内在的协商民主和外在的协商民主这两大类。
一、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内在的主要表现形式
应该知道,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我国乃至各地的人民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又是我国乃至各地人民群众的心中值得信赖的民意民权机关。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协商民主,则主要是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立法、监督、选举(任免)、决定权这四项职权内,予以充分表现并由此体现其人民性的。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中表现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其民主立法,皆是以公共协商为基础的,皆是从能否增进公共利益的角度来推进的,因而其按协商民主的要求推动的相关立法,皆尽可能地体现了公民皆有积极参与、主动参与的法定权利之原则。
例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立法草案,即一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二要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会,就法律或法规中的某项规定广泛征求意见,既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也听取普通公民的意见,尽力使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
而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皆已逐步实行了开门立法,并建立了相关立法听证制度,让愈来愈多的公民参与到了其立法过程之中,并使其立法越来越具更强的协商民主性,从而在推进我国及其各地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中表现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其民主监督同样是以公共协商为基础的,其无论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还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视察、检查、调研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还是质询、询问“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皆是从能否增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个角度来予以考虑和推进行的。
据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皆按协商民主的要求,并遵循法律赋予其的依法监督形式,尽可能地邀请更多的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公民,积极参与到相关监督工作中来,以使更多的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公民,皆有积极参与的权利和机会。
例如,人大及其常委会无论是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时,还是在开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开展对政府计划预算等工作的依法监督时,以及还是在对“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时,一般都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的评价意见。
又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尤其是对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依法监督项目,更为重视,更要下很大功夫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的评价意见,以期通过运用民主协商办法,增强其监督实效。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中表现的协商民主形式,既充分体现在人代会的人大代表选举的协商民主里,又充分体现在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的协商民主中。
如从人代会的人大代表选举的协商民主来看,其主要体现即在人代会召开时选举人大代表其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的方式上。按现行选举法之规定,在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出和确定过程中,各政党、人民团体和任何选民或者代表,皆可按规定提出代表候选人。如其直选代表候选人的正式名单,即应由参加选举的选民小组(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代表)的意见,才能确定。如其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协商,进行预选,并根据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再从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协商民主来看,其主要体现即在其任免干部前,由其有关工作机构将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任职意向和免职理由,以一定形式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相应的渠道收集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公示期满后,视情况而定。对群众较为公认的、没有提出疑义的、或反映问题缺乏事实根据的,按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对群众意见分歧较大的、需进一步考察了解的,暂缓审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核查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将退回提请议案,移交纪检部门审查处理。任免干部公示制度的建立,对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权威,扩大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范围,强化被任命人员的法律、人民、民主、公仆意识和密切干群关系,皆有着极好促进作用。
(四)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中表现的协商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允许公民旁听其要做出的有关重大决定、决议的会议,或就其重大事项决定举行的听证会。此可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工作中开展协商民主的又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例如,多年来,不少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前,皆要举行听证会,邀请公民旁听,增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让公民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的决定过程,并通过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在充分反映民意的基础上,能够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和公开化,亦使其做出的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能够更加合法、合规、有效。
二、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外在的主要表现形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协商民主虽然主要是在其法律赋予其的公共权力内在领域中进行的,但其在社会公共外的领域中的协商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其协商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主要充分体现在近年来愈来愈广泛运用的听证会、网议互动、专家论证会、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公民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表现形式之中。
当然,相对而言,这些形式中的听证会和网议互动,由于更为符合协商民主的机理,因而其体现的协商民主之特征即更为明显。
故此,笔者特借此文,专就听证会和网议互动这两种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的外在主要表现形式,在此专门作一深入探析。
(一)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的外在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听证会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协商民主方面充分运用听证会制度,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拓宽公民表达各种利益诉求的渠道。而其这样做,既有利于其创造与公民更多的平等对话的氛围,亦有利于使其公共权力受到更多的制约监督,以此减少决策中的失误和腐败。
故此,可见充分运用听证会制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最常用、最基本运用的民主协商形式。
当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协商民主方面充分运用的听证会制度,主要包括立法听证会和监督工作中的听证会这两种形式。
一是从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的立法听证会这种形式来看,一般听证的是就法律或法规草案当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广大人民群众皆较关注、比较关心的问题。
例如,对于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的机动车牌号拍卖、电动自行车登记等问题,由于群众反映的意见分歧比较大,人大常委会即可通过举行立法听证制度予以解决。
对此,人大常委会即可吸收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公务员、交警、出租车司机等代表参加立法听证会。
当确定实行听证项目的立法草案后,人大常委会即要通过媒体发布立法听证会的信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公布的联络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
如果报名的人数过多,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即要通过随机抽签的方法,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各方面的代表参加。有时候可能有代表,有时候可能是普通的群众。
在立法听证会上,与会的代表可针对需要听证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主持人不限制任何人的意见发表,与会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有关部门将对代表意见、建议及时地进行梳理和归纳,并充分研究论证。而其论证的结果,要书面印发给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律或法规草案时做参考。
而在这整个过程中,皆应充分尊重民意。由于其立法本身需要更多群众参与,更多人发表意见,甚至包括不同的意见。因此,正是由于这种争论,才可能制定出一部更公正、水平更高的法律或法规。
二是从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的监督工作听证会这种形式来看,一般是就某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的监督听证,从而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因此,人大监督工作听证会,首先是其选题一定要选准,一定要选有代表性的听证选题。
是否有代表性,就要看其选题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系人民群众所广泛关注的热难点问题。
除此之外,还要看选题所涉问题的解决条件是否成熟。如某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监督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听证会,即会选择“怎样加强矿山规划、开采和管理”“城区重点污染应如何治理”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又解决条件成熟的问题进行监督听证。
其次,是听证的代表要有广泛性。因为,其代表的广泛性关系到听证结论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因而十分重要。因此,人大常委会作为听证方要做到兼听则明,即必须选好听证代表,特别是选好听证陈述人。
为了保证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大常委会应进行充分动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广泛征集听证代表,再根据报名者素质、能力、公众意识等条件进行严格的筛选,同时还要考虑到代表的层次性和地域性,尽量选择有社会责任感、公众意识强、公道正派、敢于直言的人当听证会代表,确保听证会代表成为民意的真实反映。
再者,人大监督工作听证会的组织要有严格的程序性。其筹备、召开和会后督办皆要有严格的程序性。此外,人大监督工作听证会的听证过程及会后督办皆应有公开性。其不仅要邀请部分利益相关的群众代表旁听,而且有条件的地方宜对听证过程进行现场直播或全程录像。
而对通过听证形成的共识问题及人大常委会的督办过程和“一府两院”的办理结果,新闻单位皆要及时宣传,以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
听证过程及会后督办的公开,亦应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监督,而使相关问题得以解决。
(二)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商民主的外在主要表现形式之二:网议互动
我们知道,“网议”一般泛指网上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等。
而“人大网议”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搭建的信息平台,其基本特征是:信息对称、参与性强、互动性好,具有较好的亲和力,并有严格的运行管理机制。
由于“人大网议”是互动的,而其互动的最大的特点在于“议”,因而其利用网络的语言、网民的视角、聊天议论的形式,在自由、轻松、平等的互动氛围里,与网民进行平等的对话和交流。
故此,互动性强的“人大网议”,其主要的表现形态和主要功能可通过以下分析予以阐明:
(1)“人大网议”的主要表现形态
若归纳,我们即可将“人大网议”的主要表现形态具体阐释为以下两种:
其一,公民网络参与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立法的人大协商民主形态。
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通过推行网络问政而构建一个较为完备的公民参与网络立法的网络法制体系,以使人大协商民主的实践更加广泛和深化,即应尽可能涵盖“信息化基本法律法规、网络环境下的个人权利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这五个方面的立法范畴。
对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即有必要通过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包括论证、听证、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或直接参与起草法律文本)等在内的立法过程,以使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最重要的渠道——“公民立法”,能够更加畅通和顺达。
而实际上,公民网络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既是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的过程,也是向公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又是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开门立法、阳光立法的过程。
可见,“网络立法”即具双层含义:一是有利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法制体系;二是有利通过网络平台,引导公民参与立法。由于公民参与民主立法本来就属于人大协商民主的探索和实践范畴,故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推行网络问政而构建一个较为完备的公民参与网络立法的网络法制体系,即应属于何以使人大协商民主的实践更加广泛和深化的探索范畴。
其二,公民网络参与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工作的人大协商民主形态。
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推行网络平台,以使公民全程参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制度能够更加趋于完善,即有必要通过逐步建立包括公民网络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制度、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制度等在内的公民对人大常委会工作全程网络参与的制度,以达到并实现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既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更要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之目的。
如以公民网络旁听常委会会议为例。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公民直接在会场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数量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若进行网络直播,其“间接旁听”的人数即会比“直接旁听”的人数大大增加。
再以公民网络参与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为例。同样因客观条件所限,公民直接在会场参与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即很难达到广泛深入之目的。
而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大事项、作出重要决定之前,实行事前网络公告制度,通过网络向公民公示重大事项内容,为公民提供网络论坛留言、手机短信等多种自愿反馈渠道,并在事后再通过网络这种独特的新媒体向公民公示其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此即不仅会极大地调动公民网络参与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积极性,而且亦会极大地扩大公民网络参与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的范围,从而使人大协商民主的实践更加广泛和深化。
(2)“人大网议”的主要功能
若归纳,我们即可将“人大网议”的主要功能具体阐释为以下四种:
其一,“人大网议”时效性强。
由于“人大网议”是听取网民意见,与网民直接交流的一种形式,故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与网民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在同一时间内展开讨论时,能通过充分利用视频技术,排除空间距离,实现与网民面对面的交流,从而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能够通过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更加了解网民之所想、所需、所急,能够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二,“人大网议”涉及面广。
由于“人大网议”能通过网上多层次收集信息,突破区域的局限性,而从来自于不同地方、各个层面网民那里了解更广、更多和层次更深的信息量。因此,这种交流方式运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过程中,既有利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又有利对法案各项规定条文进行互动式讨论。亦因此,这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审议工作和法案通过后的实施工作,亦极为有利。
其三,“人大网议” 互动性好。
由于“人大网议”具有较强亲和力的互动性,因而有利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与网民面对面地亲切接触、畅所欲言而最大限度地拉近其与网民的距离。
同时,网民通过参加“人大网议”活动,对人大的工作能更直接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大代表能更直接地听到自己的呼声。
而网民只要打开电脑,点击相关网页,就可用最直接的方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向人大代表倾诉自己的心声。
其四,“人大网议”实用性优。
由于“人大网议”的每次对话皆是以文件的形式保存下来的,不仅便于日后的查询,而且对其重点部分,只要加以剪辑,便可按照日后查找的顺序,编辑成光盘类的媒体资料,成为人民群众积极议政,代表倾听民意、建言献策的宝贵资料。
(注:该文中的部分观点暨内容,曾以本文作者翟峰署名的《人大制度中社会领域协商民主之表现形式》一文,发表于《江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总第44期。而本文在此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新的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