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023年《行政复议法》的全面修订与实施,预示着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强化公民权利保障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但是新《行政复议法》并非尽善尽美,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规定依旧一些不足或者局限。鉴于此,文章以新《行政复议法》为蓝本,以行政复议审理实践为切入点,就如何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出些许建议,以供参考。
【全文】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工具。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难免会遇到争议。而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合法、公正的途径来解决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纠纷,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公民权益,还能够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复议存在着效率低下、程序繁琐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复议的效果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因此,有必要实施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优化研究。
一、新《行政复议法》概述
行政复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特定机构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并做出决定的制度[1],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机制,既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修订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通过改革和完善行政复议机制和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确保其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要途径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引领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复议事业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全面进步。
从框架上来讲,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剔除了2017年第二次修正版的“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增设了“行政复议审理”,由此形成了由七章43条构成的行政复议法框架[2]。从内容方面来讲,2023年修订版《行政复议法》改革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职责;扩大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首次制定行政复议范围“负面清单”;完善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细化了申请期限、书面复议申请提交方式、一事一申请原则等事项),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健全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充分体现行政复议高效原则;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区分案件情况适用不同程序(比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3]。整体来讲,新《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程序,增加了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期限规定,强化了对申请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责任要求,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决心。
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的局限性
随着2023年修订版《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我国行政复议体系变得日臻成熟,尤其是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设立,有效弥补了先前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繁杂且低效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新《行政复议法》仍存在一些明显不足,特别是在审理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否则将制约行政复议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一般程序规范性不足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包括复议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审理、复议决定等环节。然而,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着程序规范性不足的情况,容易导致实践中的操作混乱和不公平。其中,一般程序规范性不足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申请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程序规则的不明确和执行力度的差异,导致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程序不公或者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例如,在复议申请环节,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但并未明确申请人对行政行为知情的时间和方式,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往往难以准确把握申请时机[4]。
一般程序涵盖了书面审理与言词审理等多种不同审理方式,允许复议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意见交换,但是并非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面对面举证与争辩。具体来讲,“听取意见”审理过程本质上是复议机构与当事人的单向沟通渠道,提供了当事人陈述自己立场和诉求的机会。然而,这种交流模式并不要求当事人之间直接面对面对证、举证或辩论,限制了双方深入探讨细节,交换证据和观点的机会,可能导致信息收集不完全甚至理解偏差,制约了行政复议价值及功能的发挥。
(二)简易程序设置欠科学
行政复议审理中的简易程序设置欠科学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上。简易程序的设置初衷是为了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减少程序负担,但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并未给出明确且详尽的指引。在实践中,简易程序往往因过于笼统的标准,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范围难以准确界定。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往往存在争议和模糊地带。但是一些争议较大、事实复杂、法律关系不清的案件,也可能被不当适用简易程序,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此外,简易程序在操作流程上的设计也不够科学,如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机制、简易程序的结果确认标准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则,使得程序的运行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
三、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优化建议
(一)对一般程序进行规范性重构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现行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存在诸多不足,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因此,有必要借鉴行政诉讼的一般程序,对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程序进行改进和优化,以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化解行政争议。
1.明确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基于听证程序改进而来的一般程序,既保留了听证程序的优势,又克服了其适用范围有限的缺点,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需求,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质量。一般来讲,除了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应当以一般程序为主要审理形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采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审理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但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一般程序更能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建议将以下案件纳入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一般行政复议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或多个案件相互关联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等[5]。
2.明确一般程序的环节
一般程序是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基础,也是简易程序的参照标准。为了使一般程序更加规范、严谨,需要对其环节和步骤进行详细规定。首先,在审理前的环节,需要完善审理组织、复议书送达、审理人员回避等制度,审理组织应确保公正、中立,复议书送达要保证及时、有效,审理人员回避制度要确保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其次,在具体审理过程中,一般程序原则上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可以保证程序的透明度,增强公正性。审理的步骤与顺序应包括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辩论、各方最后陈述等基本环节,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理公正公平。此外,继续完善证据规则,尤其是举证责任规则,应合理划分举证责任,确保当事人有充分机会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使审理更加公正客观。
(二)基于一般程序重构之上优化简易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案件数量日益增长,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繁简分流,对于满足简易处理程序要求或者标准的案件,按照简易流程进行审理。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新《行政复议法》已清晰明确,不过并未明确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应对此进行补充和优化。
1.完善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然而,仅仅依靠这些肯定性条件可能不足以全面覆盖所有适合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因此,有必要增加一些否定性条件,如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复杂案件或新型案件。例如,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或需进行专业鉴定的案件,应排除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目前简易程序主要是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进行。为了提高效率,可以考虑增加以下两种启动方式:一种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即鼓励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允许其在符合条件时直接提出申请;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机构建议,当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一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要求时,可向当事人提出采用简易程序的建议,只要当事人同意即可启动该程序,这样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提高行政复议审理效率。此外,为确保简易程序能够快速有效地运行,建议简化审理团队配置,仅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与一名记录员共同完成审理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人力资源投入,还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案周期。
2.增强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灵活性与多样性
简易程序的案件通常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通过面对面的言辞辩论来明确事实,便于法官更好地了解案情,作出公正裁决。为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求,新《行政复议法》允许采用非开庭审理方式,例如通过互联网或电话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将此审理方式应用于简易程序之中,以节省审理时间和成本,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6]。
(三)贯彻谁审理谁负责之基本要求
在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是保障公民、组织、机构合法权益的内在需求。现行行政复议法只是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必须有两人以上,并且采用层层审阅批准方式进行审理,导致审理人员无法做出最终决定,而作决定的人却基本上不会亲临现场进行审理,只是通过阅读材料来作出决定,造成审理与决定分离,既不利于审理人员与决定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互动,导致审理与决定分离,不利于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本文建议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方面,应贯彻谁审理谁负责之基本要求。
具体来说:首先,赋予审理人员更大的权力,让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审查情况,作出更为果断、公正的决定;其次,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完善审理人员培训机制,促其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心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审理,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此外,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即加大对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和经费投入,提高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分流机制,将部分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交由基层行政机关处理,减轻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压力;最后,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行政复议案件的网上受理、审理和决定,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结语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优化对于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程序设计、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和实施。笔者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个人探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具体方法,即对一般程序进行规范性重构,基于一般程序重构之上优化简易程序,贯彻谁审理谁负责之基本要求,这些建议或者方法仅为个人浅见,具体实施还需要结合国家政策和各地实际情况来制定详细的方案,希望未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能够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变得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春业.论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再优化[J].法学杂志,2023,44(4):47-57.
{2}张晟斐.论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优化[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3.
{3}沈斌晨.论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变革[J].湖湘法学评论,2022,2(2):80-90.
{4}王胜利,郑磊.行政协议纠纷的可复议性及其审理规则[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9):109-114.
{5}刘义华.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3(2):103-109.
{6}王由海.行政协议的可复议性问题研究[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23(3):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