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新表述,蕴含着动态发展观、系统工程观与问题导向观。在动态发展观的观照下,“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在理念定位上不是某一固定时间点的静态目标,而是一种持续自我更新、迭代发展的动态法治国家形态。在系统工程观的引领下,当下语境中“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包括更高水平的法治体系、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更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三个方面。在问题导向观的指导下,下一阶段“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应着力于法治运行的系统集成与协同高效、法治效能的全面跃升与核心竞争力塑造,以及法治实践与时代巨变同频共振。只要改革和法治没有终点,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就永远会在路上。
【全文】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的重要论断。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使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与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更加衔接协同。202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致信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强调,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坚定法治自信,强化使命担当,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可以说,“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成为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范畴,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将是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遗憾的是,目前学界关于“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且受制于具体的视角,缺乏宏观视野和体系阐述。 那么,究竟什么是“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这一表述蕴含着什么样的观念,又具有何种内涵?本文认为,首先,“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意味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持续性、阶段性和递进性,蕴含着一种动态发展观;其次,它不是单指法治国家建设的某一方面达到更高水平,而是意味着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达到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蕴含着一种系统工程观;最后,它不只是关于理想法治国家的目标设定,而始终针对现阶段法治建设的问题和不足,蕴含着一种问题导向观。这三种观念分别决定了“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理念定位、基本要素与着力方向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动态发展观与“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理念定位
理念是认知的先导。要准确理解“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首先要明确这一表述蕴含的法治理念。或有观点认为,唯有先建成“高水平法治国家”,才能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因此,从逻辑上讲,只有先澄清“高水平”的含义与标准,才能明确“更高水平”的含义与标准。反过来说,就此得先弄清楚我国目前是否已经满足“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各项指标,是否已建成“高水平法治国家”。只有在对这一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基础上,才能持续讨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问题。但是,这种观念事实上蕴含着的是一种静态发展观。静态发展观虽然不否认法治有其历史发展性,但将法治发展划分为数个特定的阶段,将不同阶段对应于不同的量化标准。按照这种理解,满足特定量化标准即为达到某个阶段,满足或达到更高的量化标准则意味着实现了下一个阶段。由此可以粗略地将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区分为“初级法治国家”阶段、“高水平法治国家”阶段、“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阶段和“最高水平法治国家”阶段。在此理解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起点,有终点,有将来时,有完成时。如果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设定的2035年为时间节点,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为基本目标,那么可以说,满足这些目标就意味着达到了“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这一特定历史阶段。完成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之后,就可以迈向另一个历史阶段(“最高水平法治国家”)了。这是一种固化的、基数式的(cardinal)法治观。
这种理解既与我们的法治改革观不符,也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念不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始终与全面深化改革相伴而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改革和法治始终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所以,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善于通过改革和法治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深入分析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可见,法治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一种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全面深化改革就是推动完善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途径。法治领域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引领、法治促进、法治规范和法治保障;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既需要通过改革实现制度变革,也需要通过改革提升法治理念、 发展法治理论。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永恒的主题,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改革任务。接续特定阶段之改革任务的是下一个阶段的改革目标。所以,只要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法治发展就同样永无止境。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法治不断变革、日趋完善和持续发展的“变法史”。没有改革开放的原动力和内在需求,就不可能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伟大成就。
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机理。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必然选择,对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反过来看,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机理。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鲜明特色。” 这种特色不仅反映在对“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之具体内容的理解上, 也反映在对“现代化”本身性质的独特理解上。在这种理解中,“现代化”不只对应“前现代—现代—后现代”这一时间序列中特定的历史阶段,而且在人类发展的长河中会不断更新自己的整体进程,永远具有正向的矢量演化,即在“自然—社会—经济”的复杂系统中,阶梯式地朝向一组复杂的、具有空间边界约束的、纳入时代内容特征的、其相对目标结合不断提升的、非线性的动态轨迹,其演化序列的极限追求即构成全人类现代化的绝对理想终极。 据此,“现代化”是一个开放性的、非终局性的概念,它意味着人类历史的终极取向,而不是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现代化之“化”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化”标志着这一概念的动态性。 所以,现代化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相应地,现代化包括法治现代化就是一个表征近代以来国家与法治领域不断变革发展的开放进程。它拥有历史起点,指向进步和未来,有开端但永无终结。因此,现代早期的法治不同于当下的法治,而当下的法治也未必等同于未来的法治。法治现代化是一个现代性不断积累,不同的现代性变量不断相互作用,法治的观念、制度、实践不断更新变化的无限动态过程。 所以,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没有终点,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不断因应新阶段的现代化要求、克服“不够现代化”的因素的正向矢量发展的国家建设过程。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了与上述改革观念及现代化观念相符,对“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理解应秉持这样一种动态发展观:法治发展是一种无限动态变化的、永无止境的历史进程,它无法被划分为数量特定的历史阶段,并以量化指标作为认定具体历史阶段的标准。“初级法治国家”“高水平法治国家”“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和“最高水平法治国家”这种划分反映出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僵化理解。事实上,“更高水平”是一个相对于“高水平”而言的比较级,不对应固定的时点和具体的目标。因此,2035年时的“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只是相对于目前的法治国家水平而言的,不意味着在此之后(如2049年)不会有“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同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也不是“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固定标准,第二个一百年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圆满建成,各方面制度日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实现”同样是相对于2035年时的“更高水平”具有“更高水平”的体现。换言之,过去之“更高水平”相对于今日而言可能仅是“高水平”,而今日之“更高水平”会变成明日之“高水平”。究其根本,“更高水平”是一个相对概念或比较级的虚词。一方面,它通常用于描述在某个领域、标准或发展阶段上达到更先进、更优秀或更完善的程度;另一方面,它的本质是超越现有状态,追求更优质量、更高效能或更广泛影响,具体目标需结合领域和语境来界定。据此,“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这一表述的正确断词法应当是“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而不是“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当然,这不意味着“法治”本身毫无标准:“法治国家”有其不可动摇的基本内核,如“良法善治”。但是,“高水平”和“更高水平”存在不断发展的时代内涵(如何谓“良”“善”需因应时代而不断发展)。因此,只要是适应时代发展、实现阶段性改革目标的法治建设,相对于前一时代和阶段而言都可谓迈向了“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
总之,“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秉持的是一种变化的、序数式的(ordinal)法治观。“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理念定位是一种基于改革思维、符合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动态发展观。对于“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之基本要素与着力方向的理解,必须从这种理念定位出发,方可做出正确诠释。
二、系统工程观与“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运用系统观念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体现在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就外部而言,是把法治国家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来定位,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 就内部而言,是将法治国家建设视为“一块整钢”,坚持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在系统工程观的指引下,高水平法治国家涉及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但在当下语境中,“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包括更高水平的法治体系、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以及更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三个方面。必须承认,这三个方面不是对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之全部要素的周延划分,也不必然是“所有阶段”之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重点,但就目前和下一个阶段而言,它们构成了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
(一)更高水平的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果说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纲领与总抓手。正因如此“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要求有更高水平的法治体系。
第一,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2008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向大会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至此,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截至2025年9月17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10件,行政法规和监察法规600余件,地方性法规14000余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心已从解决“无法可依”的状况,转变为解决“良法善治”的立法质量提升问题。
构建良法善治、提高立法质量,就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就要求以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符合人类文明价值理性的法律体系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具体来说,“更高水平的法律规范体系”意味着:一是更好地彰显价值,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符合正义、公平、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安全、理性的价值标准,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二是更好地体现民意,立法能否充分保障人民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否体现人民的整体意志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评价立法“良”与“恶”的重要标准,这要求立法程序应当科学民主,良法的生产应当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来保障和实现。三是更好地做到体系融贯,建构以宪法为核心,上下有序、内外协调、调控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减少法律规范后果间的矛盾冲突,增强立法的价值理念之间的相互支持。四是更加便于实施,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设定要明确具体,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防止法律规范空洞抽象、逻辑模糊或自相矛盾。五是更加与时俱进,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事务,法律难以穷尽待调整的所有事项,但要有预防处置办法,及时填补出现的重大漏洞。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规范体系也需进一步得到完善。
第二,更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最核心的是健全的宪法实施体系。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宪法实施具有“双轨制”的特征,即呈现政治化实施与法律化实施同步推进、相互影响的双轨制格局。 宪法的政治化实施主要依靠的是依据宪法授权进行的政治立法,还体现为执政党进行的与宪法有关的广泛政治动员,表现为各种会议、通知、决议等具体形式。宪法的法律化实施主要体现为合宪性审查和宪法解释等司法途径。未来良好的宪法实施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宪法治理,即将一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逐步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轨道,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精神建构国家体制,通过实施宪法为国家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未来健全宪法实施体系最主要的方向应当是强化宪法的法律化实施的实效,即通过立法过程中机制更加完备、覆盖更加全面的合宪性审查,以及司法过程中运用更加娴熟的合宪性解释,推动显性与隐性两种宪法实施方式的落地。
更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需要更加严格的执法体制和更加公正的司法体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执法作为最重要、最经常性的法律实施活动,在治国理政全局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包括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要求执法重心下移,基层执法管理进一步完善;要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备、流程顺畅;要求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地。“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中,各级司法机关应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展开工作。“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这意味着,一方面要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的功能,另一方面要加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为此,需要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平两个方面同时入手。由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平都围绕个案解决进行,而法律是一套制度化解决纠纷的制度(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因而两者需要以制度正义为前提。 司法公正即通过制度构架和程序安排,使司法活动过程和司法活动结果获得正当性和权威性,并因此发挥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更加公正的司法体制就是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司法体制创新变革,实现更为完备的实体和程序正义。
第三,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必须有更加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更好地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为此,既要更好地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打造“党委统一决策、各部门各司其职、诸权力相互制约、多环节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也要坚持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统一,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积极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专司国家监察职能,依照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必然要求进一步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第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 首先,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继续加强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加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尤其是2018年成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集中力量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其次,进一步强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要继续加强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和法学专家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育他们较高的政治素质、高超的业务工作能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 优化三支队伍的结构,畅通相互间的流动渠道。再次,进一步提升科技和信息保障能力。近年来,科技与信息技术在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数字法治”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未来既要更加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发挥新技术赋能法治的“正效应”,也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数据流通和公开全过程动态管理,避免新科技破坏法治的“负效应”。以此全面建设“智慧法治”,积极稳妥地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五,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截至2024年6月,我国已有现行中央党内法规225部、部委党内法规227部、地方党内法规3485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一个以党章为根本,以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为主干,塑造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三个层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加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同。
与此同时,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要求党委决策与行政决策、司法决定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法治化。我国实行政治与管理双层治理模式,即在一般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统称“管理权”)之外,存在处于元治理地位的党的领导权(执政权)。作为党的领导权的常态化体现方式,党委决策权在我国决策体系中处于支配性地位。 党委要从对具体事务的决策中抽身,将属于日常管理事务的决策权交由政府实施,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处理具体司法案件。应当通过党的领导法规将党委决策权的内容及其与政府决策权、司法决定权的分工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下来。
(二)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三者在法治建设中是“一体两翼”的关系:法治国家是“体”,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翼”。法治国家既是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又是国家体制法治化、国家权力构造完善的主要建设内容,统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法治政府强调政府的权力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支撑法治国家建设,引导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一种良好的社会生态。法治国家的“法治”强调权力控制,法治政府的“法治”强调依法行政,法治社会的“法治”更强调人权保障和对法律权威的信仰。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有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主体地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支柱和风向标。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法治政府的建设和建成,将直接决定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也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容。作为一种源于理念模型的概念,法治政府是对行政机构运行的形而上的理想描摹,它强调行政权力运行中侧重法律对政府的规制,以及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换言之,法治政府要求既“依法控权”,又“依法用权”。“控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公权力侵害公民的自由与权力,“用权”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全面服务于公共利益。一方面,作为约束国家行政权力的主要抓手,法治政府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确保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具体言之,必须权从法出,推进政府向市场、向企业、向社会适度分权,中央向地方各级政府适度分权,保障和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另一方面,政府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逐步获得了越来越强大的议题设定和资源调配的能力,并向着全能、全责政府的方向一路挺进。 为此,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立场,始终通过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权益,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为此,应当将“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作为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的努力方向。具体而言,即不断推进政府机构和职能法定化,行政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行政决策法治化,行政执法规范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问责法治化, 并使之朝着构建服务型政府、守法政府、善治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数字政府和创新政府的目标迈进。 据此,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进一步推动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抓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关键少数”。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有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而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法治社会具有自治、共享、融合、参与和互动(共治)的基本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不是社会的单一自治,而是国家与社会相对独立前提下的互动互构,并由此形成 “国家在社会中”的稳定结构。尤其是社会要有对上层国家建筑的反馈,即通过有效发挥社会公权力制衡国家公权力、影响民主进程、改造国家权力架构趋于合理。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是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体而言,一是信仰法治更牢固地被奠定为意识形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借用卢梭的话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只有人人信法、守法、护法,形成有利于法治昌明的社会氛围和群众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才能真正深入人心。二是公平正义更稳固地被树立为基本价值标杆。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应当把公平正义作为融贯法治实践的核心价值,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三是保障权利被更明确地当作基本社会功能。通过法治给人民群众带来安定及可预期的生活,注重对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四是守法诚信被更鲜明地确立为基本道德准则。要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必须提倡守法诚信。自觉践行守法诚信,就会形成以法治价值为核心的人们日常行为的道德价值体系。五是充满活力、和谐有序被更突出地作为基本表现特征。充满活力意味着法治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依法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谐有序就是要让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树立起“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主体意识,自觉地做构建法治社会、维护和谐秩序的合格公民。
(三)更高水平的涉外法治
第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布局方向。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家尊严为双重理念基础,以尊重国家主权与尊严、保护核心利益与发展利益以及善意合作与依法斗争相结合为原则。 同时,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据此,更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体系要求建设更加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坚实有力的涉外法治服务与保障体系和更加有影响力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
第二,更加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是更高水平涉外法治的前提保障。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涉外法治建设在机动性、灵活性、针对性上仍有不足,在应对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时有时显得力不从心。补短板、强弱项、提高适应和反应能力,是更高水平的涉外法治的重点方向。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具体形式包括专门的涉外法律法规和国内法律法规中规定涉外事务的专编、专章和专门条款。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优先方向包括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出台海外投资法律法规,构建中国特色的援外法律制度,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加快领事保护法律法规建设等。同时,也要加强涉外立法的针对性,区分轻重缓急,加快制定和细化目前急需的涉外立法。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具体而言,需从“防御侧”和“进攻侧”两个维度展开体系建设:一是阻断和反制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打造“涉外法治之盾”;二是推动我国法妥当域外适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着力打造“涉外法治之矛”。
第三,更加坚实有力的涉外法治实施与保障体系是更高水平涉外法治的支撑力量。就涉外法治实施体系而言,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执法体系,强化涉外执法合作,提升涉外执法效能,尤其要增强对外经贸领域的执法能力,延伸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链。要进一步完善涉外司法体系,提高涉外司法审判能力,拓展涉外司法合作,提升涉外司法效能。要进一步发展包括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查明、法律援助等领域的涉外法律服务,为涉外交往活动中的当事人以及海外的中国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涉外法治保障体系而言,今后的重点在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 现有涉外法治人才储备还远不能满足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在数量、能力、经验、培养上都存在不足。建设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既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又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输出。为此,应建立完善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健全法学院校与涉外部门的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建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评估机制、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特色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治理保障体系。
第四,更加有影响力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是更高水平涉外法治的传播途径。“涉外法治”本身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表达,是我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但目前我国涉外法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还有待提升,对于综合利用各种法治手段开展涉外斗争的能力还较为薄弱。涉外法治话语体系的未来努力方向,是进一步构建更加让世界听得懂、立得住、传得快的法治话语,并熟练运用这套话语展开对外斗争。为此,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
三、问题导向观与“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着力方向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发现问题真相、解析问题根源、破解问题症结,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两步走”战略安排,事实上为未来三十年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提供了路线图:近期规划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包括法治现代化;远景规划则是到21世纪中叶,把中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包括法治强国。但无论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近期规划,还是远景规划,都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要。可以说,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是一个对标未来、超越当下的目标。就近期规划而言,必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指引下,立足于解决当前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痛点、难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跃升。
(一)法治运行的系统集成与协同高效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末,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法制”意味着法律制度及其运行,也即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系统。“法治”虽以法律的统治或者治理为前提和基础,但更强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治理效果。所以,从“法制”到“法治”意味着从强调法律制度和运行环节的完整性,到强调法律运行的质量优化、结构优化和效果优化,其当下表现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转变为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十六字方针”,核心是从“依法办事”升级为“良法善治”。下一阶段“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要求着力破解目前法治运行诸环节中的“碎片化”与“低效能”问题,使之增强系统集成,更加协同高效。
第一,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目前科学立法的短板依然比较明显:部分社会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滞后问题(如新兴科技、人工智能伦理、数据跨境流动等),立法前瞻性、精细化、可操作性有待提升;“部门立法”色彩浓厚、法规规章之间冲突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确保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按照立法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实施。应有针对性地构建系统完备、协调统一、管用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聚焦时代发展需求和高质量发展堵点(如食药安全、生态环保、公平竞争、民生保障),加快重点、新兴、涉外领域立法,提升立法“小快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解决越权立法、重复立法、法出多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立法等突出问题,把握立法正确方向,依法严格进行授权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更加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更好地处理立法质量与效率的关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降低立法成本。
第二,进一步增强执法效能。目前严格执法方面的问题主要聚焦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未根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还没有完全实现;“碰瓷式”执法、“逐利型”执法、“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等简单、粗暴和恶意执法问题仍困扰着基层和市场主体;受制于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和“封闭式决策模式”,部分地方政府对互动式、参与式、开放式决策模式存在不同程度的排斥,执法信息不透明、监督机制效能不足,数字技术的运用反而带来黑箱化问题;部门之间执法协作程度不高,执法程序和标准的统一性有待完善。未来应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在执法事项减少、执法重心下移改革的法治因应、规范共同执法行为立法的制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统一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制定方面进行努力。 具体包括: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常态化。重点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提升行政执法的精准度与公信力。建立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细化行政裁量的范围和幅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抑制裁量的随意性,大幅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杜绝执法任性。 法治思维、开门决策和规范一体化应成为未来更高水平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第三,进一步树立司法公信力。目前公正司法遇到的障碍主要包括: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仍需警惕;“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司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腐败的个别案例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今后需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确立科学合理的诉讼架构,统一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 以司法职权配置的分离与协作原则为基础, 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完善审级监督、案例指导制度,构建高效协同的审判机构职能体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实质性化解“诉讼难”“执行难”问题,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定分止争、保障权益、引导预期,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第四,进一步营造守法氛围。目前全面守法依然在以下方面有待加强:全社会法治信仰尚未完全树立,“信访不信法”“遇事找关系”等现象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部分市场主体诚信缺失,而相应的违法成本偏低;全民普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传统的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难以满足现代化实践的需求,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仍然面临高端法治人才紧缺的问题。未来应继续将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固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提升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关键领域采用关键举措,狠抓“关键少数”带头守法,强化对公职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 继续健全守法信用记录和激励机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力度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动态优化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创新“实践、实训、实战”有机结合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努力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高尚道德情操、扎实理论功底、卓越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此外,应通过制度设计、技术支撑和文化培育形成从立法到守法的闭环,构建“四环联动”的一体化运作和全链条协同机制。一方面是横向协同,打破部门壁垒。通过建立“立法后评估”强制程序和推行“立法沙盒”试点,促进立法和执法衔接。通过完善地方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开发“行刑衔接智能系统”等,促进执法和司法协同。另一方面是纵向贯通,建立全流程数据闭环。建立法治信息化平台,打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数据孤岛,整合立法草案意见、执法案件数据、司法裁判结果、公众守法反馈,实时预警薄弱环节。贯通区块链存证链条,从立法颁布—执法记录—司法判决—守法行为全流程链上,确保各环节可追溯、不可篡改。短期着手,可以聚焦“小切口”高频痛点领域(如劳动争议、市场监管)突破协同瓶颈,选择开展“四环节全流程改造”试点,形成可复制的协同模板。长期着眼,应致力于构建全流程法治体系生态,将协同理念渗透至具体日常生活场景,实现良法善治。
(二)法治效能的全面跃升与核心竞争力塑造
与西方传统中以自由为核心的法治相比,中国的法治更多是一种效能型法治,其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增强国家能力以实现民族复兴。 这一目的从隐到显地体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文件之中。故而在良法善治的理想下,如何实现法治与效能的并行共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面对的大问题。 不同于西方语境中基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形成的“法治—效能”张力,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始终暗含着提升“法治效能”的诉求。当前的法治国家建设中仍存在一些法治效能不足问题: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活力、化解深层次矛盾方面的潜力尚未充分释放,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存在“中梗阻”;法治运行的社会成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信任成本)依然较高,程序烦琐、效率低下问题在部分环节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有待整体提升。下一阶段“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要求着力破解“制度优势转化不充分”与“治理成本高企”难题,促使法治效能全面跃升,塑造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模型的核心竞争力。
第一,治理能力跃升。在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中,法治应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和核心竞争力。发挥法治作为一种政治性的国家治理制度安排的作用,为社会提供常态的运行模式;发挥法治作为一种最为经济的国家治理方式的作用,节省社会运行的资源和成本;发挥法治作为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控制机制的作用,为人们的权利自由提供最大可能的制度空间。 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为新质生产力护航)、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改善民生、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等方面,法治的支撑、保障、引领作用要更加凸显。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显著标识。为此,应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持续推进制度型开放,营造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开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执法与公正司法要同时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支撑,促进行政服务和司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第二,制度优势转化。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应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优势高效、充分、系统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显著提升国家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协同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最大制度优势。通过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制度的优势转化,提升法治效能的关键。应当用法治思维提升依规治党的制度优势,以党内法规的审查机制提升效能“转化率”,通过高位推动、多元审查、科学审查巩固现有审查程序,“前进一步”创新清理机制,法治化推进追责程序。 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回应型法治、自主型法治、共享型法治、协同型法治和大国法治的优势,通过法治将最有力的领导、最正确的道路、最先进的理念、最开放的视野、最包容的体系和最广泛的参与融为一体, 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第三,成本显著降低、效率大幅提升。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应优化法治运行流程,追求法治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法治效用实现的最大化。进一步运用科技赋能(如智慧法院、智慧监管),显著降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进一步提升纠纷解决和法律执行的效率与效果,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 ”更快实现。
(三)法治实践与时代巨变同频共振
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法治层面,社会主要矛盾体现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期待与法治建设发展尚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存在一定的差距。 尤其在面对科技革命(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技术等)带来的颠覆性挑战时,法律法规和伦理规则的更新速度滞后,存在监管空白和风险。与此同时,以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为主要内容的全球化, 已成为当今人类社会的综合性发展趋势,法治业已进入“法安天下”的全球化时代。“法安天下”既强调要依法建立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法治秩序,又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世界和平、推动共同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目前,在全球化深度调整和激烈博弈的背景下,我国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能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的话语权,与大国地位尚不完全匹配,涉外法治存在较为明显的短板。下一阶段“更高水平法治国家”要求着力破解对新时代的“适应性不足”与“国际话语权不强”难题,促进法治实践与时代巨变同频共振、与时俱进。
第一,前瞻引领现代化。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应将法治建设深度融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和中国特色,以法治服务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保障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应通过前瞻性研究,主动引领科技、经济、社会变革带来的规则重塑,为创新发展划定安全边界、提供法治保障。例如,在数据治理方面,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进行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在法律制度上为数据价值释放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在平台经济方面,从经济规制与社会规制两大主要规制领域的改革入手,通过立法完善、执法推进与协同监管相结合的实践进路,在确保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做到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过构建完善能源资源高效率利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互协调促进的制度体系,加快推动发展方式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
第二,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应进一步提升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国际斗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应积极推动全球治理理念创新发展,努力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下,确立以人为本、合作共赢、包容发展的理念,完善并发展人权保护、环境保护、人道主义及全球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共同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四、结语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新观点,是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相适配的新表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体布局,发展目标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路径选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只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绵延不绝,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不断前行,对于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追求就永无止境。因此,“更高水平法治国家”不是某一固定时间点的静态目标,而是一种持续自我更新、迭代发展的动态法治国家形态。无论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还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抑或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只要改革和法治没有终点,更高水平法治国家建设就永远在路上。就此而言,“更高水平”是方向,是承诺,更是行动。为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必须为建设一个系统完备、运行高效、治理卓越、引领时代的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永恒不懈地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