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而制定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从行政法学视角切入剖析,该法承载着现代行政法的理念、贯穿着行政法的思维及其行政法原则。其以“保障型行政”理念为核心,实现了从“管控者”到“保障者”的政府角色转变;其立法与实践过程深度融合了合作行政、风险预防与效能导向的行政法思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确立了平等对待、信赖保护与高效便民等基本原则。这些理念、思维与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功能互补的规范体系,对于推动政府职能深刻变革、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全文】
  
  
  
     引言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权益保护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有形与无形的壁垒,“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依然存在,部分领域行政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并存的问题较为突出。为从根本上破解这些体制机制障碍,稳定民营企业家长期预期,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制定专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并非对既有经济法律的简单重复,而是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明确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立场,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此背景下,探究《民营经济促进法》所蕴含的行政法内核,梳理其从理念、思维到原则的逻辑体系,不仅是对该法进行深度法理阐释的理论需要,更是确保其有效实施、发挥预期功能的实践要求。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承载的行政法理念:从管控到保障
  
  
     的范式转型
  
  
     行政法理念,是指导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国家对行政权功能与定位的基本认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法理念的一次深刻演进,即从传统的“管控型行政”向现代的“保障型行政”转变。
  
  
     (一)保障型行政理念的全面确立与内涵
  
  
     “保障型行政”理念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的首要职责不再是对相对人进行单向度的管理与规制,而是通过积极作为,为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创新创造公平的环境、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救济。[1]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篇体现了这一理念。
  
  
     1.权利保障导向: 该法开宗明义,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障民营企业与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性待遇和不合理干预。
  
  
     2.机会保障导向: 通过全面落实“非禁即入”,清理各类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机会。
  
  
     3.服务保障导向: 要求政府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在融资、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精准有效的支持。
  
  
     (二)法律依据与比较分析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第三条(国家立场)等条款,明确立法宗旨和定位,为“保障型行政”理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文本依据。
  
  
     与传统的经济管理类立法相比,其理念差异显著。例如,在《行政许可法》中,虽也蕴含便民、高效的追求,但其核心理念仍围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展开,带有较强的权力控制色彩。而《民营经济促进法》则直接将“促进”与“保障”作为立法出发点,行政权的角色被重新定义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促进者”与“守护者”,实现了从消极控权到积极赋能的结构性转变。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贯穿的行政法思维:多维度治理现代化的
  
  
     方法论创新
  
  
     行政法思维,是连接抽象理念与具体原则、规则的中介和桥梁,是分析和解决行政问题的特定路径与方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与实施,深度融合了以下几种现代行政法思维。
  
  
     (一)思维之一:合作行政思维
  
  
     合作行政思维强调政府与私人主体之间并非单纯的命令-服从关系,而是通过对话、协商、伙伴关系等方式共同实现行政任务。[2]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1.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规定政府应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政策制定前应充分征求业界意见。2.鼓励社会共治: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参与标准制定、纠纷调解等。
  
  
     (二)思维之二:风险预防与审慎监管思维
  
  
     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性,该法引入了风险预防与审慎监管思维。这要求行政机关在监管过程中,既要防范和化解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又要避免过度干预扼杀市场活力。具体体现在对金融风险、数据安全等领域的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要求,以及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
  
  
     (三)思维之三:效能导向思维
  
  
     效能导向思维追求以最小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达成最佳的行政目标。该法通过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化,要求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旨在提升行政效率,降低民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比较分析
  
  
     相较于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为代表的传统秩序行政法所主要体现的“单向高权思维”和“合法性中心思维”,《民营经济促进法》所展现的行政法思维更具综合性、前瞻性和互动性。它不再仅仅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关注行政活动的有效性、可接受性及其对经济社会的整体影响,是行政法适应治理现代化要求的集中体现。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的行政法原则及其适用:理念与思维的具体化
  
  
     行政法原则,是理念与思维的具体化,是指导、规制行政主体活动的基本准则。《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保障型行政”理念和现代行政法思维的指引下,进一步夯实和凸显了以下核心原则。
  
  
     (一)核心原则分析
  
  
     1.平等对待原则
  
  
     这是该法的基石性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要素配置、优惠政策等方面,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不同规模的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其法律依据直接源于《宪法》关于“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规定以及该法中的反歧视条款。
  
  
     2.信赖保护原则
  
  
     为稳定民营企业的预期,该法强化了信赖保护原则。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以及给予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应依法予以公平补偿。
  
  
     3.高效便民原则
  
  
     该原则是效能导向思维的直接体现。要求行政机关简化办事流程、推行“一网通办”、明确办理时限,为民营企业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原则间的相互关系及适用准则
  
  
     上述三项原则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平等对待原则是前提,确保了竞争的起跑线公平;信赖保护原则是保障,确保了竞争环境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高效便民原则是支撑,降低了企业参与竞争的制度成本。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屏障。
  
  
     在适用上,应遵循以下准则:
  
  
     1.位阶性与互补性
  
  
     平等对待是具有宪法位阶的基础性原则,当与其他原则冲突时(如某项“高效”但可能造成歧视的措施),应优先保障平等。同时,在行政执法中,应综合运用这些原则,例如,在实施一项监管措施时,既要追求高效,也必须确保其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适用,且不损害其既有的合法信赖利益。
  
  
     2.情境化适用
  
  
     原则的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境。例如,在涉及新兴产业时,对“平等”的理解可能需要包含给予新主体一定的试错空间(包容审慎监管),此时高效便民原则可能表现为简化准入流程,而信赖保护则要求监管政策保持相对稳定。
  
  
     四、从理念、思维到原则的逻辑体系及功能与实践意义:层次分明、逻辑自洽的行政法规范体系
  
  
     《民营经济促进法》并非零散规则的集合,其内在蕴含着一个从理念、思维到原则的清晰、周延的逻辑体系。
  
  
     (一)逻辑体系的内在统一性
  
  
     “保障型行政”理念是该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石与精神内核,它决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与方向——行政权必须服务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一理念的引领下,合作行政、风险预防与效能导向等思维构成了分析和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方法论工具箱,它们为将抽象理念转化为具体制度提供了路径指引。最终,平等对待、信赖保护与高效便民等原则作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与评判标准,将理念与思维固化为法律规范,直接约束和指导着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一个从“为何”(理念)到“如何想”(思维)再到“如何做”(原则)的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规范链条。
  
  
     (二)功能
  
  
     这一逻辑体系具有重要的功能与实践意义。
  
  
     1.指引功能
  
  
     为各级行政机关理解和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提供了统一的法理框架,避免执法中的碎片化和偏差。
  
  
     2.整合功能
  
  
     将散见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要求,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这一特定目标下进行系统整合与强化,形成法律合力。
  
  
     3.填补功能
  
  
     当出现法律规则未明的情形时,该逻辑体系下的原则与思维可以作为填补法律漏洞、进行法律解释的依据,确保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三)实践意义
  
  
     从根本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催生一种以服务、保障、合作为特征的新型行政模式,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总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它通过承载先进的行政法理念、贯穿现代的行政法思维、确立坚实的行政法原则,为民营经济的航船注入了法治的压舱石,其成功实施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不竭的动力源泉。
  
  
 
  【注释】
  
  
   [1] 姜明安. 行政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 85-90.
  
  
   [2] 章志远. 合作行政与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新方向[J]. 中国法学, 2022(4): 45-62.
  
  
   [3] 马怀德. 法治政府建设研究[J]. 法学研究, 2023, 45(1): 3-20.
  
  
   [4] 沈岿. 论行政法上的效能原则[J]. 清华法学, 2019, 13(4): 5-25.
  
  
   [5] 王锡锌.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展开[J]. 法学研究, 2021(5): 30-4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