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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俊: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

【中文摘要】 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再起争议。在提交的立法建议中,大多数意见赞同对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公示生效主义作为原则。有争议的问题是我国法上是否应该减少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减少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领域。对此,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一文中在分析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成、发展以及我国继受历史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设计方案,并展望未来解释论的发展方向。

【中文关键字】物权;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

【全文】 

一、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由来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时期,就物权变动的模式曾有过激烈争论。就此,我们来考察《物权法》中采取登记对抗模式的相关立法理由。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因为这是国际惯例,我国沿用之。另一方面,这些财产虽然价值较大,有通过登记方式加以公示的必要,但从性质上来讲仍属动产,因此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包括:1.农民承包的是本集体的土地,聚集而居的农民对承包地的情况相互了解;2.互换限于集体内部,农户向本集体以外的人转让的情况比较少;3.如果规定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登记,会给农户造成负担。

 

地役权的设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包括:1.地役权的应用主要在农村,而我国农村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2.为了方便群众,减少成本。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包括:1.船舶、航空器等动产的抵押权已经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为了维持规定的统一性,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均采登记对抗主义;2.动产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其设立有赖于当事人的信任,如果要求必须登记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便,增加抵押人的费用;3.我国幅员辽阔,偏远地区登记不方便。

 

浮动抵押权的设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包括:1.浮动抵押权的标的本来就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其设立完全有赖于当事人的信任,如果强制要求登记反而会对当事人造成不便,增加抵押人的费用;2.浮动抵押主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中小企业多处偏远地区,登记不便。

 

二、理想中的物权变动模式设计方案

 

时过境迁,在十年后的今天制定民法典时,是否仍然要在这些领域继续坚持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呢?

 

(一)不动产

 

对于不动产而言,当初选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这两个领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原因在于当时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土地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于农地流转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导致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村土地只能在熟人之间进行流转,而在熟人社会中,即使不登记,采取善意恶意的判断方式也能解决大部分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然而随着我国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进展,以上两项前提到今天均已经发生动摇。

 

一方面,从 2007 年《物权法》施行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一直在致力于我国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这将为交易当事人明确土地权属状态带来极大便利。另一方面,“三权分置”的构想正式在我国立法中确立,未来农村土地也将从熟人社会走向市场经济。由此,登记对抗主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领域似乎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根基,理想的立法应该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之所以如此,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量:

 

首先,对于不动产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有利于增强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权威性和准确性,督促所有的不动产交易当事人都去办理登记,从而可以从最大限度上保护交易安全。

 

其次,农村土地登记簿的设置采取物的编成主义,纳入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中。这一点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城市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簿设置并无二致。既然是在同一个登记簿上登记,采取同一种编成主义,那么采取同一种物权变动模式,既符合理论,也便于实践操作。

 

再次,设计“三权分置”方案时,如果不改变现在的登记对抗模式,那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再设置土地经营权,就相当于在一个登记对抗的物权上又设计一个登记对抗的物权,无端生出理论构建和实践的复杂性。

 

(二)动产

 

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是否应该统一规定为登记生效主义,从而简化物权变动模式呢?

 

首先,尽管我国引入了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从而针对一般动产也可以设立登记簿,但是这一登记簿的设立与不动产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可以说做到了一物一登。但是,绝大部分单一的动产价值不如不动产,并且处于流动之中,不可能为每一个动产都制定相应的登记页。因此只能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动产担保登记簿只能证明担保交易的存在以及担保交易发生的时间,但是并不能证明担保品是否存在。如果对于这种先天公信力存在缺陷的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则与物权法的公信原则发生矛盾。

 

其次,在不动产交易中,默认所有的交易方都应该去查询登记簿,然而在一般的动产交易中(后文所述的特殊动产除外),却并不存在着查询登记簿的习惯。

 

基于常理,对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而言,是可以豁免查询担保交易登记簿的。这在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登记的担保物权也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是当然之理。

 

综上所述,对于动产担保交易而言,登记对抗模式更能适应其特征。

 

(三)特殊动产

 

首先,特殊动产虽然是可以移动的财产,但是却采取了物的编成主义,针对每架航空器、每一艘船舶或者每辆汽车,都设置了专门的登记页。并且,特殊动产无论是所有权转让还是担保交易都涉及登记的问题。因此,特殊动产虽然是动产,但是其登记簿的设计和功能更加类似于不动产。

 

其次,特殊动产在担保交易和所有权交易当中呈现出巨大区别:特殊动产在设定抵押权时,并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只须登记;但是特殊动产在进行所有权交易时,不仅存在登记的问题,还存在交付的问题。

 

再次,即使是在所有权交易中,不同的特殊动产对于交付的依赖程度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比如对于机动车和内河船舶,交付往往是登记的前置条件,未经交付不能发生所有权变动;但是对于航空器、国际船舶、跨国列车等,所有权的变动却并不依赖于交付。

 

综上所述,对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设计,应该分情况考虑。第一,对于机动车和内河船舶的所有权变动,应该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第二,对于航空器、国际船舶、跨国列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及所有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设立,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民法典草案中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与解释路径

 

(一)不动产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并未全部完成,所以仍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以及新规定的土地经营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上述选择从政治决策的角度上看当然无可厚非,但是确实给未来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难题: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却存在着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存的现象。对此,笔者认为未来有必要分阶段地对不动产的登记对抗制度做解释。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最终完成,未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虽然在立法用语上仍然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但是此时对于登记对抗主义的实质解释应该与登记生效主义相协调。也就是说,尽可能地将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做广泛解释,不再区分善意恶意。只要并非侵权第三人或者背信恶意第三人等,就属于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从而使得未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效力更加接近于纯粹的债权,在最终效果上实现与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相统一的目标。

 

(二)动产与权利担保

 

对于权利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否应该由现行法的登记生效主义调整为登记对抗主义呢?

 

从理论上看,权利担保与动产担保一样,也适用统一的优先顺位规则,也是人的编成主义。出于减少交易成本的考虑,未来应该统一到同一个登记簿上。因此,权利担保也采取统一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主义,则更具备理论构建的美感。

 

然而从法律适用的实际效果上看,与动产担保相比,权利担保并没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刚需。一方面,权利质权中并不存在着类似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规则需要处理。另一方面,由于物权编(草案)第205条在现行《物权法》第199条后增加了一款“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所以物权编(草案)相当于将本来只适用于抵押权的效力顺位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的担保物权。原本物权法第199的优先顺位规则,并不区分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抵押权还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抵押权,都要统一适用。这无形中淡化了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权利质权沿用登记生效主义更合适。

 

(三)特殊动产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未作任何修改。首先,这意味着原先的解释思路应该仍然沿用。当然,由于司法解释只针对特殊动产的买卖,所以基于抵押权的特性,应该如此解释:由于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交付,所以合同订立时抵押权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对于跨国的船舶、航空器,列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比如开普敦协议)相协调。此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未来通过立法确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规则。

 

【作者简介】

龙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龙俊:《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7期。

     

     

     

    原发布时间:2019/10/10 13:56:38

    稿件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980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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