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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字】相对主义;法哲学;法的有效性
【全文】
拉德布鲁赫是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之一。他的代表作《法哲学》,被誉为“最后的古典法哲学”,作为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的传世之作,不仅研究了法的概念、法的理念、法的目的等传统法哲学课题,还讨论了法的历史哲学、宗教哲学以及公法与私法、所有权、刑法、战争等问题,而贯穿众多内容的主线则是相对主义。
在拉德布鲁赫看来,相对主义属于理论理性,而非实践理性,相对主义的任务是,“在一些最高级的价值判断关系中,或者一定的价值和世界观的范围内确定每个价值判断的正确性,而不是就这个价值判断,或者这个价值观和世界观本身来作出评价。”由此可知,相对主义的优势在于“发展出一个在众多体系间毫无自己观点的体系”,它可以在没有自己立场的情况下,坚守对最终的价值评判立场的阐述;其中蕴含的思想精髓就是矛盾理论。而矛盾作为相对主义的精髓,给法哲学带来了活力,兼具思辨性与开放性。
比如,论及法律目的时,拉德布鲁赫认为,“在整个经验世界的领域中,只存在三种可能具有绝对真理性的事物:人类个体人格、人类总体人格和人类的作品。我们也可以根据它们的基础,来区分这三种价值: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根据价值序列的排列,就可以区分个人主义的、超个人主义的和超人格的目的。当然,不同的法律会侧重于不同的目的,这一切取决于各自的价值判断,而这正体现了相对主义对价值判断的选择:对于个人主义观来说,作品价值和集体价值服务于个人价值。文化只是个人发展的工具,国家和法律是给个人提供保护和援助的机构。对于超个人主义观来说,个人价值和作品价值服务于集体价值,伦理和文化服务于国家的法律。对于超人格观来说,个人价值和集体价值服务于作品价值,伦理像法律和国家一样服务于文化。
比如,谈及法的有效性,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上的“应当”最终都应来源于宪法,但是宪法上的“应当”从何而来,对此法律科学束手无策,只能由法律科学之外进行思考。历史—社会学的法律有效性理论以权力理论和承认理论两种形式呈现出来,权力理论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是由权力来保障的,所有权力都是以权力服从者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承认为基础的,这样权力理论就变成了承认理论,承认理论将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法律服从者赞同的基础上;而当我们将法律有效性建立在与有效性相关的法律服从者的真实利益的基础上时,历史—社会学的法律有效性理论就向哲学的有效性理论过渡。哲学的法律有效性理论认为,“法律之所以有效,不是因为它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而是只有在它可以有效实施时才算是有效的,因为只有此时,它才能满足法的安定性的要求。”由此,法的安定性要求法律的有效性,而只有法律的有效性才能保障法的安定性,这就是法律的有效性与法律理念之间的关系。
【作者简介】
王水明,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原发布时间:2017/3/30 15:29:57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9152&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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