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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人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可以从以下11个辩护要点实现该罪的有效辩护。
辩点1:犯罪主体不适格,行为人仅是一般的工作人员
【参考案例】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Z28号
【参考观点】周某某作为公司技术人员,根据公司安排对公司电脑、**康旅后台数据等进行维护和管理,领取固定工资,虽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帮助作用,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辩点2:行为人无获利且具有自首情节
【参考案例】攀东检刑不诉[2021]95号
【参考观点】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未获利,社会危险性较小。故对其不起诉。
辩点3: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没有达到30人且层级没有在3级以上
【参考案例】永检刑不诉[2021]20349号
【参考观点】2017年7月份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囿文公司的圃享家会员,按照上述模式在永康等地通过微信、口口相传、带店体验等方式积极宣传**美丽汇传销项目,其个人会员ID为ZJ330100****,直推下线人数28人,共发展会员20层5216个点位,从中提现直推奖、重消奖等返利共计72210元人民币,该返利案发前均已发还给下级会员。
辩点4:仅凭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被告人自书传销体系图,不能认定传销人数
【参考案例】(2015)蜀刑初字第00393号
【参考观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达到老总级别,组织、领导的传销体系内的传销人员达到19级339人;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辩称认定上述人数证据不足。经查,公诉机关对该项指控,仅提供了电子物证检查报告予以证实,唐某供述虽已达到老总级别,但先后离开传销团队,不知下线具体人员,公诉机关认定的上述三被告人传销人员下线人数,证据不足。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点5:证据不足,缺乏下线人员证言和涉案网站后台电子数据证据
【参考案例】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Z210号
【参考观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缺乏下线人员的证言和“**商城”网站后台电子数据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点6:即使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也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65号
【参考观点】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对传销活动的刑法评价应当实行单轨制,即仅以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评价,如果不符合该罪构成特征,就应当宣告无罪,而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辩点7:系统的技术开发人员主观上对涉案行为不知情
【参考案例】常鼎检刑不诉[2017]107号
【参考观点】没有证据证实冉某某知道中兴同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活动,因为“中市所网络交易系统”反映不出传销特点,“中华币官网”、“中兴同寿官网”冉某某只设计模块,不负责官网的内容上传。综合全案分析,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是故意或明知的心理状态,现在没有证据认定冉某某主观上明知中兴同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活动而为其开发系统和制作相关官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辩点8:个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不等同于个人的非法获利
【参考案例】(2016)湘0104刑初28号
【参考观点】对于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所提谢某非法获利的数额少于公诉机关指控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各被告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有银行明细清单、佣金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但个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并不等同于个人非法获利,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点9:仅是直销,并非传销
根据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如果要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直销企业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后,才可以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从主体条件而言,申请成为直销企业,首先要具备如下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4.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对于直销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设立时为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换而言之,从主体而言,只有获得了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
同时,在直销活动中,并非简单缴纳“入会费”即可成为直销员,对于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而言,必须要取得直销员证,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证,由直销企业对其进行义务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从经营特点而言,直销还具有以下6个特点:
1.不以购买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获取会员资格;
2.会员之间不以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形成上下线层级;
3.不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4.销售实质性商品;
5.薪酬与销售商品数量直接挂钩。
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因此,可从以上特点区分涉案公司是直销或传销,当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直销时,辩护人可做无罪辩护。
辩点10:并非“拉人头”式传销且不形成层级性的返利系统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拉人头”式传销是组织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传销方式,组织者通过不断拉人头牟取利益。
同时,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形成层级性的返利系统,牟取非法利益。
在一些以投资组织者发行虚拟货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投资者的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来自虚拟货币每天的涨跌幅度,动态收益则源于其不断拉取更多人头,且因拉人头而产生的动态收益要比虚拟货币本身涨跌导致的静态收益多,是投资者的主要获利来源。
因此,当涉案行为不属于上述构罪模式,并非“拉人头”式传销且不形成层级性的返利系统时则有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可能。
辩点11:仅是一种“团队计酬式”的传销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以下区别:
1.没有缴纳入门费:在“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中,参加人员在获取销售资格时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参加人员则被以各种理由以各种形式缴纳入门费;
2.以商品销售为导向且价格合理:在以商品销售为导向的经营活动中,如果价格在合理利润之内,则该经营活动仅是在销售形式上违反了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价格明显超出正常利润的限度,此时参加人员购买商品的资金为组织者的主要利润来源,购买人数越多,组织者则赚得越多,该经营活动不再以商品销售为导向,而是人头数量为利润来源,则可视为“团队计酬式”的变相传销活动。
因此,应仔细甄别“团队计酬式”普通经营活动和构罪的传销活动,“团队计酬式”经营活动则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