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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被查封车辆;过户;确权;执行异议
【全文】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与被告钱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4月在如皋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一条是对家庭财产分割,载明:如皋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女方黄某所有,汽车一辆归女方黄某所有,如皋市某村的住房中属于男女双方的份额归儿子和女儿共同所有,如皋市某公司的经营权、所有权归女方黄某所有,其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因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钱某名下,被告钱某拒不配合原告黄某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手续,将案涉车辆由被告名下过户至原告名下。
另查,案涉汽车于2019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上述车辆已存在查封,查封文号:(2021)苏0682执XXXX号,查查封时间:2021年3月31日。
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查封钱某名下的案涉汽车。后法院与原告进行谈话释明,原告表示其已于2021年10月14日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已移送执行裁判庭进行异议审查。
[争议焦点]
黄某对被查封的车辆能否提起确权或过户之诉。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讼争的案涉汽车,目前该车辆已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查封,故原告如认为对上述车辆享有权利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其权利。现本法院依法向其释明上述规定,原告亦已提起执行异议。故本案中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作者简介】
章海涛、司荣华,系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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