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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A.0123759
【学科类别】劳动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隐蔽用工;混合用工;最低工资
【全文】
2022年1至10月,本院共受理涉劳动争议案件187件,审理中发现,受产业结构调整、人工成本增加、疫情等因素影响,企业“花样频出”规避用工责任,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怠于履行义务隐蔽用工。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较弱,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平时工资由不同人员发放,通过隐藏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逃避用工责任。如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单某穿着印有A公司字样的制服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A公司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工资由“B公司、A公司、纪某”三方发放,致使劳动关系确认困难。甚至有部分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理赔。
二是利用关联企业混合用工。部分用人单位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多家企业在业务上相互联系、管理人员混同,劳动者无法辨认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如张某诉高山公司劳动争议案,高山公司与流水公司注册地相同,劳动者劳动合同与流水公司签订,却与高山公司解除。
三是设置最低工资恶意逃责。部分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空子,在与劳动者签订格式合同时,仅约定工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实际工资明显高于合同工资的前提下,不与劳动者核对工资明细,导致工资构成难以确定,以此逃避保险费、加班费、工伤赔偿等费用。
四是额外签订协议变相收费。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前,先行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变相收取费用。如赵某诉山地公司劳动争议案,山地公司在其入职时,假借代持股名义收取20万元,其离职多次催要,山地公司以投资款而非押金为借口拒不返还款项。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2/12/21 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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