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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后新找的证人证言可否作为新证据?
【法宝引证码】CLI.A.4124575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再审制度;二审判决;司法公信力
    【全文】


      裁判要旨
      再审申请人二审判决作出后提交的证人证言,若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证人在原审中存在无法作证的客观原因,故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
      案情简介
      一、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栖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中院的二审判决,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二、刘某称,其提交的其工友张某在二审后为其出具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其在上班期间,公司双休日都要求上班,而没有安排休息,故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公司已经安排刘某休息的事实足以被该证人证言推翻。
      三、公司则辩称刘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真实,即使真实,刘某也应当在原审中提交,而不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再找张某出具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新证据,否则所有的生效判决都可以找个证人证言来推翻。
      四、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提交的证人证言虽然属于新的证据,但是其并未提交该证人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作证的证据,因此驳回了刘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5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交的新证据,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但是应当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只有理由成立的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6条的规定,逾期提供的证据成立的理由主要有三种:(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根据上述规定,逾期提交的证据只有因为客观原因而不能提交,才能够在再审中再提交,若是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在原审中未提交,在再审中也不能再提交。本案中,刘某提交的工友张某的证人证言于二审判决作出后出具,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原审中张某存在客观原因无法作证,因而亦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8条的法定情形,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
      实务经验总结
      当事人在提交证人证言此类主观性证据时一定要及时,最好在一审时提交,不要拖到二审,更不能拖到再审。若拖到再审再提交证人证言,除非存在在原审时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的证据,否则不会被再审法官所采信的。
      当然本案对已过六个月再审期限的人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也即在存在除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其他再审事由时,即使过了六个月的再审期间,也可以找一个证人出具证言,并该证人证言是在过了六个月的再审期间后才发现的,故也可以继续申请再审,进而解决超过再审期间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0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385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和本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第386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查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主张,但仅做了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答辩已经按国家规定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陈述及提交了证人X2021年7月31日出具的证人证言。首先,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自认的陈述,在原审中已经提出,未被原判决采信,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其次,申请人提交的X的证人证言于二审判决作出后出具,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原审中X存在客观原因无法作证,因而亦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
      案件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栖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0884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一: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人民法院仅依据其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葛勇智、李凤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72号】 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全公司新提交的证据以及申请调取新证据,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安全公司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本院向沙河市公安局调取被申请人葛勇智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人民法院仅依据其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安全公司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新证据,本院不予准许。因原一、二审审理期间,安全公司并未书面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现安全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虽然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但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新证据,可以认定为可提起再审的新的证据。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宋会春行政协议一案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5143号】认为,依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中原区人民政府在再审申请时提交了郑州市中原区柿园安置房建设单位碧桂园项目部提交的建设计划及2020年8月17日现场进度照片、2020年12月21日柿园安置房现场进度及照片、2019年8月12日郑州名兴置业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原区建设局提交的《关于柿园(宋庄)城中村改造项目A-04-02地块申请质量和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的报告》等。根据《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八十七条、三百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证据属于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新证据,可以认定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中原区人民政府依照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李斌律师,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律师,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刑事辩护。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公司法案件百余起)。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参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3/4/6 15:21:43

上一条:法官“训斥”律师,律师是否可以申请该法官回避? 下一条: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发生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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