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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时效相关问题梳理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情形的认定标准分析
【法宝引证码】CLI.A.4126669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中银律师事务所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申请执行;时效;时效中断;认定标准
    【全文】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依然为两年,并未像诉讼时效一样改为三年。拿到生效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书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了,还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针对此类问题,本文就申请执行时效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情形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
      一、申请执行时效相关规定梳理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
      如引言所述,根据现行有效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期间的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下称“《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规定的情形
      参照《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和诉讼时效一样,申请执行时效也存在一些不适用前述时效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另外,参照《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三)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根据《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19条以及参照《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具体包括: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关于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还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6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6条。
      (四)超出申请执行时效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下称《民诉法解释》)第481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则裁定不予执行。相关案例可参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2)湘执复203号-管宇、衡阳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换言之,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主动进行释明及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该结论可参照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
      当然,在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前,已经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出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常见的情形包括,经执行法官谈话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已经记入笔录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异议前达成执行和解的等。相关案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执监297号执行裁定书。在该裁定中,最高法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执行程序中,在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如一方当事人已作出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再以申请执行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另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1条第2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五)担保物权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对于担保物权申请执行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的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六)申请执行时效约定放弃的禁止
      参照《民法典》第19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同样,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当事人约定亦无效,对申请执行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也是无效的。
      二、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情形的认定标准分析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根据《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情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6条、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在另案中主张抵销、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以及其他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
      (三)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的认定标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 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提出履行要求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案例可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2021)鲁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山东高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前述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相关案例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08日作出的(2021)新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新疆高院认为:经查明,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2月28日,汇和银行向许福球、新澳公司、三洋农贸市场、四海房产公司多次发出催款通知单主张权利,许福球、新澳公司、三洋农贸市场、四海房产公司均签章予以确认。沈明建系四海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汇和银行向四海房产公司发出催款通知时,沈明建作为四海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加盖私人印章,故应当认定汇和银行向沈明建亦主张了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汇和银行要求许福球、新澳公司、三洋农贸市场、四海房产公司、沈明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未超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要求履行义务,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案例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2023)新民申1398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新疆高院认为:原审已查明,许某于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8月6日多次向秦某以电话、短信的方式主张案涉债权,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之规定,应当认定许某与秦某的通话及短信已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相关案例可参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2023)粤01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广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涉案合同约定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在还款日直接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兴业银行某支行于2021年11月18日从许某的还款账户扣款276.27元,应认定为兴业银行某支行向许某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故兴业银行某支行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提出履行要求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里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款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相关案例可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01月05日作出的(2021)豫民终1295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河南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具体到本案,大程公司作为在上蔡县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其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下落不明”,上蔡县农资中心完全可以采取直接上门或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大程公司主张债权,因此上蔡县农资中心于2015年、2016年、2018年、2020年通过在天中晚报刊登公告方式催收债权亦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四)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标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相关案例可参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06月02日作出的(2022)青民申143号民事裁定书。在该裁定中,青海高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经查,原审期间,青海土木建筑公司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祥隆混凝土公司为证明曾向青海土木建筑公司主张过权益,青海土木建筑公司承诺给付欠款提交了2021年7月26日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从通话录音的内容分析,青海土木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设虽然明确表示案涉货款的实际使用人李生财由于资金链断裂不具备偿还能力,但同时提出祥隆混凝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希望祥隆混凝土公司降低索赔数额,具体给付金额由法院依法判决,并未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谈话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认定祥隆混凝土公司的诉讼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即便法律文书已经超出申请执行时效,不要犹豫,该申请执行立案尽快申请立案,在立案阶段不会有障碍。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应在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以及实际履行义务之前提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应重点梳理此前是否产生过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


    【作者简介】
    彭新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伙人,医疗与大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执业以来专注诉讼仲裁、公司综合类业务,尤其是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刘丹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12 13: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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