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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1期)
【法宝引证码】CLI.A.4126818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德和衡律师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全文】


      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归纳、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规则,是发挥案件办理指导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已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
      2024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裁判规则,并将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民航建设工程等工程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与各界朋友分享。
      本期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1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二十三)。
      问题:承包人违约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完成的部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超过投标总价,其主张该部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应否支持?
      答:承包人完成了部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超过投标总价,按照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将导致工程造价超过投标总价,超出部分的费用将无法落实,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主张该部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不予支持。可以结合(2019)浙民终220号案件中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承包人违约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完成的部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超过投标总价,其主张该部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不予支持。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浙民终220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4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其中工程费为39947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2017年3月28日,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调整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费用的批复》,批复确定总投资103850万元,调整后工程费为54984万元。
      2017年4月20日,省一建、清华建筑设计院、联合工程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同意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省一建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成员内部职责分工如下:“省一建负责项目前期至竣工涉及的报批报建,负责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负责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清华建筑设计院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工作;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地服务和专项设计。”
      2017年4月28日,联合体以51500万元中标由平阳旅投招标的平阳县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2017年5月11日,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理站对中标情况进行备案,同意招标单位意见。
      2017年5月22日,各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5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25743939元,设备费169256081元,设计费2000万元。工程承包范围: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对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包含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建设内容,具体包括:1.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项设计等所有设计;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2.专项设计包括钢结构设计与深化、精装修设计、消防设计、暖通与电气设计、幕墙设计、基坑支护设计、智能化设计、燃气工程设计、配电工程设计、亮丽工程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导向标识系统、设备设计、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设计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3.工程施工包含工程设计范围内土方回填、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园区围墙、软土地基处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梯、空调、电气、外立面、精装修(含场馆及设备房装修)、智能化(包括所有监控)、消防、景观绿化、亮丽工程、红线内室外市政道路、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给水,电力、通讯等管线施工)、机电抗震设施、燃气工程、配电工程等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园区广场道路、交通轨道、河边驳坎绿化带、河上通行桥、跨道路通行、停车场系统等)。4.设备采购与设计包括文化园游乐设备设施、文化园出入口闸机设备、附属运营设备(含所有设备)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安装、调试运行、人员培训等内容。
      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本项目采用的是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承包人以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承包。
      2017年6月22日下午各方人员召开平阳项目方案设计综合会议,结论为:各方共同明确工程目标,总体不得超过招投标设定的工程总投资目标,相应不同分部、分项依照总造价综合控制。
      根据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金诚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对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价款进行审价。清华建筑设计院和联合工程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及价款。金诚公司认为,1.方案设计费:投标报价1100万元*已完工作量比例100%=1100万元;2.初步设计费:投标报价300万元*已完工作量比例90%=270万元;3.施工图设计费:投标报价600万元*已完工作量比例66.47%=398.82万元;4.合计设计费:1100+270+398.82=1768.82万元;省一建对设计金额无异议;平阳旅投对工作量无异议,但认为不应该支付,因为施工方拒绝施工,设计成果对业主来说没有实际价值;联合工程公司认为,初步设计价款应该为97%,施工图设计价款至少应当是70.52%;鉴定人出庭对各方异议内容进行了解释,原审法院认为联合工程公司提出的异议没有证据佐证,对其异议不予采纳,依法确认鉴定结论。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工程系带设计方案招标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经过合法的招标程序,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鉴定人出庭对各方异议内容进行了解释,原审法院认为联合工程公司提出的异议没有证据佐证,对其异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法确认鉴定结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省一建于2017年11月9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其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存在违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本工程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招标过程中,省一建、清华建筑设计院、联合工程公司按要求提交了方案设计并经评审后中标,可以表明,该方案设计符合招标要求且平阳旅投对该方案设计也是认可的,本院对方案设计成果予以认定;而初步设计尚无修改后的最终文件,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意见,施工图设计图审尚未完成,且现有证据表明目前设计造价远超出投标总价,在省一建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若继续利用前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则超出预算的费用将无法落实,平阳旅投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对该设计成果不予接受,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该两部分设计费668.82万元应予扣减,认定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设计费价款为1100万元。


    【作者简介】
    杜和浩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高级合伙人,执业22年。曾先后担任北京市律协破产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安徽企业商会理事。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2/2 10: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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