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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瓜田李下” 属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男方应无罪
【法宝引证码】CLI.A.4126856
    【学科类别】刑法分则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摘要】“3个月的交往”、“订婚”皆造成女方有“性同意”的“瓜田李下”之嫌,这种“嫌”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无法排除之“合理怀疑”,无法认定男方构成犯罪。女方自愿选择了这种“瓜田李下”之嫌,国家无需介入。
    【中文关键字】类型化分析;认识错误;瓜田李下;无罪
    【全文】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对席某某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2024年1月30日,“新浪新闻”发布的《“订婚强奸案”男方辩称无实质性性关系,女孩母亲:男方家人太强势》,在订婚前,男女双方3个月的交往期间,两人感情深厚甜蜜,曾实施亲嘴、搂抱、触摸等亲密行为。案发时双方自行脱掉衣服,之后没有实质性性行为;女孩在卷宗中说,事发过程中她一只手被按着,没有其他殴打和威胁行为;事后在医院体检显示处女膜完整,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强奸罪作为自然犯罪,需要道德的可谴责性。私人领域,“道德的可谴责性”可以基于个人道德情感选择,但,作为公共领域的刑事审判,应将“道德的可谴责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类型化分析”[1]。
      古籍《礼记·昏义》将“订婚”视为“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订婚行为不是法定登记结婚行为,但乡风民俗默许“订婚”男女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才能“继后世”,古而有之“订婚”包含“性同意”,已是类型化的乡风民俗“类型化”共识。
      回归到本案,3个月的交往期间的亲密行为,足以构成案件当事人男女双方的“类型化”共识,不应将男方的行为评价为猥亵罪或强奸罪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
      3个月的交往期间的亲密行为,女方允许男方“亲嘴、搂抱、触摸等”,案发时,“没有其他殴打和威胁行为”,不构成猥亵罪。
      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接触说”和“插入说”,按“接触说”,男方下体未接触女方下体,不构成强奸罪。
      即使按认识错误处理,但,认识错误的刑事裁量应遵循“不知者不罪”这一有着传统的精神且具有法理根据的基本原则,“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而且这种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可能避免的,得减轻处罚。”[2]
      “3个月的交往”、“订婚”皆造成女方有“性同意”的“瓜田李下”之嫌,这种“嫌”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无法排除之“合理怀疑”,无法认定男方构成犯罪。
      女方自愿选择了这种“瓜田李下”之嫌,国家无需介入。


    【作者简介】
    唐文金,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彭文华等,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社会根源及其应对,https://www.spp.gov.cn/spp/ztk/dfld/202102/t20210202_512735.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后访问日期2024-2-16。
    [2]储槐植 美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9。《德国刑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其违法性,如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如该错误认识可以避免,则依第49条规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法国刑法》第122-3条规定:“证明自己系由于其无力避免的对法律的某种误解,认为可以合法完成其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奥地利刑法典》第9条第1款也规定:“行为人因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未认识到行为不法,如果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美国的《模范刑法典》则将法律认识错误的免责事由表述为“合理信赖原则”。 2004年生效的《芬兰刑法典》第4章第2条的“免责事由”中明确规定:“如果犯罪人错误地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而且如果该错误基于以下原因而被认为是明显可恕的,则应被免除刑事责任:(1)法律的公布有瑕疵或有错误;(2)法律内容不明确;(3)官方的错误意见;或者(4)与此相似的其他意见。”美国《模范刑法典》中规定了行政犯法律认识错误的“合理信赖”原则:“(1)他信赖的是官方错误的法律声明;(2)法律声明出现在法律条文、司法判决、行政命令或行政授权许可或对法律的解释、实施、执行负有职责的政府官员或机构的官方解释中;(3)这个信赖是合理的。”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2/16 1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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