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本案例源自真实判例,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2007年10月,上海,80后小伙陈有德和比他大两岁的施玉洁登记结婚, 2011年3月23日两人生育一女名陈果果。
有了“爱情的果实”的两人感情却破裂了,甚至都没坚持到约定俗成的“七年之痒”,两人就于2012年12月1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必然要涉及孩子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是两件事情,但又常常是一件事情,互有交叉、交换。
依照法律规定,还不到2周岁的陈果果,应该由妈妈施玉洁抚养。
但陈有德坚持要取得陈果果的抚养权,为此他放弃了房子的相应份额,并且他也不要施玉洁支付抚养费。
当时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三块儿:
1、尚余40万贷款没还的市价210万左右的两人共同共有房屋一套;
2、2011年10月贷款30万购买的裸车价53.8万元的陈有德名下沪牌凯迪拉克小轿车一辆;
3、一家2009年陈有德与案外人共同成立的公司25%的股权,注册资本500万元,陈有德实缴出资共计125万元。
最终,两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陈果果随男方陈有德共同生活,陈果果年满18岁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男方陈有德承担,年满18岁之后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房子一套归女方施玉洁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施玉洁负责偿还;汽车一辆归男方陈有德所有,剩余的购车贷款由男方陈有德负责偿还。
公司股权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
离婚后,施玉洁还清了40万元的房贷并欲出售该房屋。
2013年,陈有德、施玉洁出面将该房屋出售给毛某某,到手价格为210万元。另,交易过程中,因毛某某违约,施玉洁还收取了毛某某18万元违约金。
228万元售房款和违约金都进了施玉洁的口袋。
离婚后,陈果果随陈有德共同生活并由陈有德负担抚养费,陈有德每月花在陈果果身上的钱大约有五六千元。
陈有德离婚后再婚且又生育了一名子女,但陈有德对陈果果仍然尽心照料、宠爱有加。
对陈果果十分上心的陈有德却在2019年8月后,伤心地将陈果果交由施玉洁抚养了。因为,他发现陈果果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2019年7月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陈有德为陈果果的生物学父亲。
鉴定费2400元。
陈有德感到伤心、屈辱、羞愤:原来自己心心念念付出良多的小棉袄根本不是自己的小棉袄;原来自己戴了多年的绿帽子却不自知;原来自己放弃房子换来了女儿的抚养权是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原来自己一直在帮别人养孩子……
陈有德越想越生气,越想越不平衡,他去虹口法院起诉了施玉洁。
陈有德的诉讼请求为:1.陈有德要求取得70%的售房款131.6万元[(228-40)×0.7];2.要求施玉洁赔偿陈有德抚养陈果果的支出553300元;3.要求施玉洁支付亲子鉴定费用2400元;4.要求施玉洁赔偿陈有德精神抚慰金8万元。
即: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赔偿抚养支出;承担鉴定费;支付被戴绿帽和帮人养孩子的精神损失费。
陈有德诉称,施玉洁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女,还利用自己迫切想取得陈果果抚养权一事,欺诈谋夺房屋,欺人太甚。现在我要求她返还养孩子的费用,承担鉴定费,支付精神抚慰金抚慰我受伤的心灵!
施玉洁辩称,虽然孩子不是陈有德亲生的,但自己并非有意为之。这是因为陈有德婚后出轨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对自己漠不关心。自己心生郁闷之下与其他异性在酒后有且仅发生过一次性行为,对陈果果非陈有德之女自己亦不知情。故陈有德才是婚姻的过错方,本人并无过错!
施玉洁又称,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与孩子的抚养并不相关,没有捆绑。陈有德同意房子归施玉洁所有,并非要争取抚养权,而是考虑到施玉洁未主张分割其名下的公司股权。因此不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费施玉洁也出过的,不是全部由陈有德负担的。请求驳回陈有德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怎么认为的呢?
一审法院认为:施玉洁在与陈有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陈有德,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生女,是对婚姻的不忠,施玉洁系过错方。
婚姻的解除、婚生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同为离婚重要事项,需要统筹、综合考量。但因施玉洁过错,陈有德对孩子血缘存在重大误判,足以影响其离婚中相关事项的决断。陈有德基于该重大误解作出的离婚财产分配方案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陈有德主张重新调整财产分割方案,本院予以支持。
陈有德误以为陈果果是其亲生女儿,故才愿意在离婚后独自承担陈果果18岁前的抚养费。现因陈果果与陈有德无血缘关系,其对陈果果无抚养义务,陈有德要求施玉洁返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因施玉洁隐瞒婚内曾与他人发生关系,陈有德误以为施玉洁所生之女为其亲生,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实际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多年,施玉洁的过错行为对陈有德造成了的极大的精神打击,陈有德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解释精神,可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施玉洁支付陈有德财产分割款80万元;二、施玉洁返还陈有德所支付的抚养费30万元;三、施玉洁支付陈有德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四、施玉洁支付陈有德亲子鉴定费2400元;五、陈有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一至四项,合计1142400元,施玉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一审判决后,陈有德、施玉洁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陈有德觉得一审法院判决的财产分割款与返还的抚养费都太少了。
陈有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施玉洁支付陈有德财产分割款人民币1187599.85元及自2012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改判施玉洁返还陈有德所支付的抚养费553300元。
施玉洁觉得一审法院判决的财产分割款与返还的抚养费都太多了。
施玉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有德的一审诉讼请求。
施玉洁认为:陈有德出轨在先是过错方;不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应分割,80万元也太高了;孩子由男女双方轮流照顾,一审法院定抚养费的数额明显过高;陈有德多次出轨给施玉洁造成了极大的精神重创,即便施玉洁有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过高;关于鉴定费,施玉洁同意支付。
二审审理中,施玉洁表示,其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故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重新分割,但其从情理以及公平角度出发,愿意补偿陈有德2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宜重新分割,主要理由有两点:
其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其二,其次,陈有德对孩子血缘的误解与其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探讨。陈有德称其为争取抚养权对施玉洁让步了财产权利,虽然该说法尚符合情理,但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陈有德名下股权未再作分割,故从双方实际共同的财产分割结果来看,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并未明显失衡。
据此,陈有德认为其对孩子血缘的错误认知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错误处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不予支持。施玉洁愿意补偿陈有德20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XX案号的民事判决;二、施玉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陈有德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三、施玉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陈有德所支付的抚养费人民币30万元;四、施玉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陈有德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五、施玉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陈有德亲子鉴定费人民币2400元;六、陈有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有德有无出轨?
一审二审法院对此均未明确认定。
补偿款、抚养费、鉴定费等,都只是“弥补、填平”了陈有德已经付出的实际支出或损失。
陈有德真正额外获得的赔偿只有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
4万元多吗?
不算多。
4万元能挽尊吗?
不能挽尊。
4万元能抚平他心底的伤痕与屈辱吗?
估计不能。
但从法院角度而言,4万元神损害抚慰金真的已经是高标准了。
在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抚慰金的标准N年没变过了,不太符合上海经济第一城的段位,一般就5万元封顶。在上海,死个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判5万元,现在女方出轨生女判4万,在法院看来,已经很支持男方了。
咳咳,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
这件事情,不管陈有德、施玉洁谁输谁赢,无辜的陈果果都是受伤最重的那个。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对年幼的孩子已是打击;而对自己疼爱有加,陪伴、抚养自己多年的父亲竟非亲生父亲,势必会对孩子稚嫩的心灵再次造成难以愈合的重创。
今日果,昨日因。
出轨生娃,不仅破坏夫妻感情,危害家庭关系,还祸及子女啊。
父母的不自制不检点,最终却要让孩子来买单,这就是出轨带给孩子的原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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