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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
【全文】
【基本案情】202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小区家中,将陶瓷碗盘、铁锅、抱枕等物品从楼上扔下,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车辆损坏,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38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案发后,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最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高空抛物罪,存在一定争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若行为人为侵害公共安全,而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且该行为与放火、爆炸或者驱车冲撞等危险方法之间是否具有同质性或者相当性,则可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李某某虽从高空连续抛掷数件物品,但抛掷物品所带来的侵害结果相对固定、特定,不具有随时扩大和不可控的危险,在行为手段危险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上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被告人的抛物场所、抛掷物的属性以及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认定高空抛物罪。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条款旨在强化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约束,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防止其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通过明确法律规定,不仅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高空抛物具有高度危险性,害人也害己,每个公民应当共同守护好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1/21 15: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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