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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成功之关键——如何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商法李建伟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刑辩;
    【全文】


      第一环节:主持人语
      李建伟教授主持人
      大家好,今天邀请的是刘校逢律师,他在司法考试界可谓大名鼎鼎。他以诙谐幽默的讲课风格著称,尤其擅长通过生动的故事让枯燥的刑法内容变得有趣,这也让他赢得了“江湖刘皇叔”的称号。从2016年至今的八年间,刘校逢律师迎来了人生的第三个阶段:创办华象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律师。这一阶段标志着他从一名刑法教师成功转型为著名刑辩律师的辉煌历程,仅仅用了五年时间,刘律师便完成了从法学课堂到刑辩一线的跨越。他的经历为许多年轻律师树立了典范,特别是那些想在职业中途转型的人。他的成功故事告诉我们,只要勇于迈出一步,就有可能实现人生的华丽转身。
      刘校逢律师不仅为律所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也在社会效益上取得了丰硕成果。他的无罪辩护案例,堪称“火中取栗”,每一次胜诉都凝聚了他与团队的心血。这样一位曾经的刑法教师,如何能转型为一线刑辩律师,并取得如此辉煌的成绩?这背后究竟蕴藏着怎样的经验和思考?或许,这正是他选择以“如何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为主题进行分享的原因所在。
      我们把镜头和时间交给刘校逢律师,一起聆听刘老师的精彩演讲。
      第二环节:嘉宾主题演讲
      感谢李建伟老师的邀请,并与大家分享了关于“如何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这一关键主题。
      这一问题在刑事辩护中尤为常见,许多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经常感到困惑:尽管在法庭上充分陈述,却在判决书中被简洁地否定为“不予采纳”。这一现象反映了辩护工作中普遍的挑战,也成为今天探讨的核心议题。
      关于如何改变法官的内心确信,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不同律师的策略可能各有差异,整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
      首先是“讲的有道理”。辩护必须为法官提供抓手,仅仅空口反驳指控、质疑证据的矛盾性,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提供有力且具有逻辑性支持的观点,辩护意见才有可能被采信。
      其次是“要有分量”。即使分析透彻,假如律师自身在法庭上的话语权较弱,可能依然无法左右法官的决定。为此,律师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自身影响力,以便让辩护意见更具权威性。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外部干预因素可能更加复杂,例如地方政法机关的会议决定等。
      第三个关键,是技巧的重要性。即便准备再充分,庭审前后与法官的有效沟通仍然是不可忽视的环节。然而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因时间紧张而拒绝直接交流,只建议将材料邮寄过去。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如果仅仅依赖庭审中的发言,很难真正影响法官的判断。学会与法官建立沟通,使其愿意倾听律师意见,是辩护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能力。
      “第一部分 有道理(有理有据)
      “有道理”这一基础点是辩护意见必须理据充分,能够有效挑战控方指控或者一审判决的认定。在具体操作上,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案件,律师都需要深入分析控方证据,并通过挖掘证据瑕疵和逻辑漏洞来揭示其不合理之处。但是,仅仅否定控方的证据是不够的。如果这些瑕疵不足以动摇案件的基础,法官很可能依旧不采纳辩护意见。
      现行司法环境中,虽然法律条文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搜集有罪和无罪的证据,但实际操作中控方的取向多是指向被告有罪的。因此,辩护方必须充分利用收集证据的权利,通过独立调查和取证来为被告争取无罪或罪轻的机会。
      要点一 还原真相,重构事实
      第一,调取、收集、分析有利证据
      若辩护方质疑控方证据或者判决认定有误,就需要明确指出“为什么不对”,并以清晰的逻辑和扎实的证据呈现“真实的情况是什么”。在这一过程中,律师既要综合分析控方证据的可靠性,也要通过深入挖掘和对比,发现并揭露其可能存在的倾向性或不完整性。与此同时,辩护方需要在证据呈现中注重全局,把控证据链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以便重构更符合实际的案件真相。
      律师在接触证人前,应始终保持与证人的完全隔离,避免任何形式的直接联系,比如电话、微信或邮件。这不仅是一种谨慎的专业行为,更是保护律师及团队免受后续指控的必要步骤。具体操作中,律师仅需向当事人或家属说明需要了解某些情节,委托他们找到合适的知情人。而在正式会见证人时,律师团队会在酒店等候,确保所有接触和交谈都能在完全可控的环境下进行。
      为了进一步规避律师面临的风险,在证人进入房间时,要立即开始全程录像。录像的内容覆盖从证人敲门到进入房间,再到笔录制作、核对签字以及证人离开房间的全过程。进入房间后,要通过一系列明确的问题确保证人独立性和自愿性,例如问对方是否认识律师,是否了解律师的身份,是否曾有过任何形式的沟通。这种方式不仅在程序上确保了透明性,也为后续可能的调查或质疑提供了明确的证据支持。
      制作笔录时,必须尊重证人的原话和意图,避免律师自行归纳或总结证言内容。对于核对笔录的环节,无论证人是否感到麻烦,律师都必须要求其逐字逐句仔细阅读。律师需要明确告知证人,他们有权补充或修改笔录内容,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最终签字和按手印时,也需要在场记录完整过程。
      我在新疆办过一个案子,律师团队的笔录被检察院送回公安机关进行核实,证人受到压力后改口声称律师曾诱导其作出某些陈述。然而,由于团队已经提前进行了完整的录像记录,这段视频清楚地证明了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和证人陈述的自愿性,最终成功维护了律师及团队的清白,同时也巩固了辩护的有效性。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搜集和调取证据是还原真相、重构事实的重要环节。在调取证据时,首先需要明确两种途径:一是律师自行搜集证据,包括与当事人家属合作获取信息;二是对律师难以获取的证据,申请法院或检察院协助调取。此外,还有涉及人证、鉴定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出庭问题,这也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但由于时间限制,这里暂不深入探讨如何申请相关人员出庭的问题。
      对于非法证据,辩护方有权申请排除。然而,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大的挑战。虽然大部分申请可能被法院驳回,但通过有效的法律技术和对相关规定的深刻理解,仍有可能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其法律内涵,以及针对具体案件中非法取证行为的充分论证。否则,控方可能仅凭一份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或体检证明,就轻易使法院认定非法取证行为不存在,最终驳回申请。
      针对如何有效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很多律师习惯引用《刑事诉讼法》第43条,即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证据。然而,这一条文仅为一般性规定,效力较为有限,法院往往会以“没有必要”为由驳回申请。相反,更应注重引用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具体条文,例如第57条中明确规定的“应当调取”的情形。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申请调取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往往至关重要,尤其是电子数据的调取和审查。这些数据可能包括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电脑中的电子文件等,往往涉及海量信息,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例如,在重庆某地的一起案件中,涉及调取100多部手机的电子数据,覆盖104名业务公司员工和数万名客户的聊天记录。经过反复争取,最终成功将这些设备移送进行审查,共涉及超过5TB的数据。虽然筛选这些数据的工作量极其庞大,但通过逐条审查发现了许多关键信息,例如聊天记录中证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退款信息等。
      然而,如果法院拒绝调取这些应当调取的证据,律师需要通过控告或向相关部门反映,推动司法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此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样需要律师对调取证据保持高度关注。在实践中,法院常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但根据排非规程,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并不在被告人或辩护人,而在于控方。辩护方只需提供线索或材料,控方无法举证时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律师需要善于利用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比如刑诉法解释第23条第二款中明确提到,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权申请调取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材料,并要求法院对这些证据与取证合法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
      以新疆哈密的一起重大案件为例,我们团队在侦查阶段成功介入,最初该案件被定性为涉黑犯罪,但通过搜集关键证据和法律论证,我们在侦查阶段就成功推翻了“涉黑”定性。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原定的多项罪名中,最重的敲诈勒索罪被指控为十年以上的重刑。通过艰苦的努力和深入的证据审查,我们团队成功推翻了这一最重的罪名。
      具体来说,案件背景涉及一个市场建设项目,包括房屋拆迁和地基挖掘。我们的当事人承接了部分工程,并将工程再次分包。然而,合作伙伴在工程结束后未能支付劳务费,导致矛盾升级。指控中提到的“敲诈勒索”罪名主要来源于对一笔劳务费纠纷的片面认定。在仔细审查证据后,我们发现劳务费支付问题实质上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在庭审中,我们通过提出完整的证据链条,包括工程款支付记录、分包协议和相关证人的证言,成功证明当事人并无非法目的,完全是基于合同关系下的正常争议。
      第二,申请关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在刑事辩护中,专业知识往往起到关键作用。例如,我们在山东某地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如果产品被认定为农药,则构成犯罪且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如果不属于农药,则无罪。案件的复杂性在于,这种产品本质上是一种化工原料,既可以用作农药原药,也可以用于其他工业用途。因此,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产品性质。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团队深入调研,与多位农药领域的专家沟通,检索了大量论文及科研成果。最终,我们通过科学论证确认该产品仅是一个化工中间体,虽能作为农药原药的一部分,但并不专用于农药生产,更不能直接作为农药销售或使用。此外,我们发现,即使该产品作为农药原药,其本身也不得直接喷施在作物上,因此无法满足作为农药的基本条件。
      在掌握了这些专业信息后,我们据此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有关机构反复沟通。在我们的努力下,案件中的指控逐渐失去法律依据。最终,检察机关未对案件提起公诉,案件得以撤销。被告人在提交意见书后很快获得取保候审,整件案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彻底解决。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重大案件中,法律与专业技术的结合至关重要。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律师需要具备跨领域的综合能力,能够借助专家意见和技术资料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最佳的结果。类似的案件在我们的工作中并不少见,如安徽的另一案件也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但因时间有限,此处不再赘述。这些案例共同强调了刑事辩护中对专业知识的依赖以及精准法律论证的重要性。
      第三,排除非法证据
      在刑事辩护中,排除非法证据是打掉不利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要有效提出排非申请,首先必须准确理解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核心在于两个条件的同时具备:一是搜集方式不合法,二是内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
      我们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5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排非规程中找到何为“非法证据”。非法方法不仅包括刑讯逼供等极端手段,还涵盖了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方式。例如,法律规定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的情形,或者仅有一个侦查人员参与讯问而未达到法定人数要求,又或者让无侦查资格的人员以侦查身份出镜等。这些情况都构成非法证据的搜集方式问题。
      其次,非法证据的内容必须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证言、供述或者其他证据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即便搜集手段表面合法,也不能视为合规证据。这种情形不仅限于明显的刑讯逼供,还包括隐蔽的引诱、欺骗等方式。例如,侦查人员可能通过诱导性提问、施压或误导性承诺来获取虚假供述。即便在入所体检中没有发现明显的身体伤痕,也不能因此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现在的非法手段往往更加隐蔽,辩护律师需要更加细致地甄别和反驳。
      公诉人在庭审中常以排非规程未列举具体情形为由,否定某些证据的非法性,这是对非法证据理解的偏差。需要明确的是,排非规程中的非法方法只是列举性而非穷尽性规定,只要取证方式不合法,证据即可能构成非法。通过详细分析取证过程和证据内容,辩护律师可以揭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具体细节,从而在法庭上形成有力的排非论据。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控方动辄以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依据。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和排非规程的相关规定,“情况说明”本质上只是公安机关自身对行为合法性的主张,不能单独作为合法性证明。如果缺乏其他证据与情况说明相互印证,其独立证明力是不成立的。这正是《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三款的明确要求。因此,在庭审中,对于控方以“情况说明”单独证明证据合法性的做法,辩护方必须坚决反驳,指出其逻辑上的缺陷和法律依据的不足。否则,司法公正将被公安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所侵蚀。
      排非规程中规定的应当排除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现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取证过程使用了非法方法,例如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欺骗引诱,导致证据内容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种情况比较直观,只要非法取证的事实得以确认,相关证据自然应当被排除。
      第二类情形则更加复杂,主要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即使辩护方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取证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但只要提供了合理的怀疑或相关线索,控方便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如果控方无法完成这一举证责任,法院应认定其举证不能,并将相关证据排除。这类情形在实践中尤为关键,因为很多非法取证行为隐蔽性强,辩护方难以直接掌握充分证据,但通过合理怀疑和线索提示,可以迫使控方举证,从而揭示其取证过程中的问题。
      在庭审中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时,录音录像的缺失或瑕疵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例如在案件中,当辩护方质问侦查人员关于录音录像的问题时,控方可能试图以排非规程的条文为借口,否认录音录像问题的关联性。然而,依据排非规程第27条,录音录像的缺失或未提供直接影响到举证责任的完成,也应成为排除证据的正当理由。
      录音录像之所以被要求,正是因为其本质上是办案单位用以证明取证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录像中不仅记载着整个取证过程,还能够清晰反映出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如果录像未能提供,则说明办案单位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无论录像是未录制、丢失、损毁,还是故意未提交,这都直接表明办案单位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因此,相关证据必须被排除。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往往充满挑战,但却是维护公正和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这里分享两个实际案例,以说明律师在抗争过程中如何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一个案例是安徽某地的组织卖淫案。这起案件中,有五名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有的讯问笔录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核心原因在于,办案单位在监视居住期间违法使用戒具。而监视居住作为一种比拘留和逮捕更为轻缓的强制措施,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戒具。办案单位擅自为被告人戴上戒具的行为,直接使监视居住性质发生改变,从法律上被认定为非法拘禁。律师团队通过持续抗争,最终成功推动法院排除了所有相关讯问笔录。这一结果的取得并非易事。家属的控告与举报,以及律师团队一趟趟地奔波与努力,最终使不合法的取证行为得以曝光。正如案件实践所展示的那样,权利从来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只有通过坚韧不拔的抗争才能实现正义。第二个案例发生在重庆某地,这是一场更大规模的抗争。经过大半年的努力,律师团队成功推动检察院撤回了104名员工的213份讯问笔录。
      此外,还有山东聊城的一起案件,也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问题有关。这里需要特别探讨一个法律适用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市、县无合法住所的情况下,办案机关才可以实施此措施,并且必须限定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或县范围内。然而,如何具体理解“市”的范围,却存在实际争议。例如,在一个地级市辖区内,A区的居民是否可以被B区公安机关指定到某地监视居住?明确的答案是不能。办案机关若试图将地级市辖区等同于“县级市”的概念,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律师团队在此类案件中强调法律条文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指出这种滥用措施不仅违法,还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表明,在处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时,律师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条文,还需要深入理解其立法背景与精神,通过精准的法律解释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说服法官和有关部门。同时,任何形式的机械主义或教条主义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正是通过对法条的灵活而合规的解读,结合不断的沟通和抗争,才能确保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
      要点二 检索案例,加强说理
      第一,案例检索工作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更有力地说服法官,律师除了搜集证据以重构案件事实外,还需要加强法律说理。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检索并引用相关案例,尤其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类案同判”逐渐成为追求的目标。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高度重视类似案件的参照与统一适用。在庭审中有效利用案例,不仅可以增强论证力度,还能对案件结果产生深远影响。
      案例检索可以依托两个重要文件: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案例检索的指导意见;二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的工作通知。
      这两个文件分别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意义以及案例库的具体使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尤其重要。当律师提交指导性案例时,应当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参照该案例及其理由作出回应。这一要求源于规定的明确要求,不仅让法官认真审视案例内容,也能推动裁判理由的透明化与正当化。
      近年来,案例库逐渐完善,其使用对律师辩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某些指导性案例成功地改变了案件定性,从而实现重大罪行辩护的目标。例如在代理的两个案件中,原先量刑建议分别是十四年半,最终在引入最高法院1238号指导性案例后,一名被告的刑期被判为一年,另一名被告则获得了缓刑。这一案例的核心在于重新界定“诈骗”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关于“虚构事实”的认定。
      诈骗罪的核心问题在于行为人是否虚构了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事实。1238号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所谓“虚构事实”,必须是完全背离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如果陈述内容涉及未来的不确定性,例如预测未来房价上涨,这种表述本身并不构成诈骗行为,因为未来走势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完全被控方证实为“虚构事实”。类似的情境经常出现在房产交易中,售楼员通常会对楼盘前景作出乐观预测,但这并非诈骗行为,因为房价涨跌并非售楼员可以控制。
      案件中,当事人销售一种外贸软件,声称该软件可以帮助用户向海外客户发送电子邮件,促进外贸交易。软件的功能确实存在,可以进行群发邮件并获得部分回复,也确有用户通过软件与国外客户达成交易。但实际效果远不及宣传所言,比如承诺一年能达成十单交易,结果可能只有一单,甚至有用户没有达成交易。公诉机关因此指控当事人涉嫌诈骗,并提出十四年半的量刑建议。然而,案件最终认定当事人行为并不构成诈骗,仅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第二,加强说理工作
      加强说理在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案件争议较大或需要强化论证时。比如在尚未立案的阶段,或者案件已经立案但需要深入阐述法律适用和案件事实时,除了运用现有的证据,还可以依托权威解读和学术研究作为支撑。官方出版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以及权威学者的论文或专著,都是值得参考的材料。而在特定情况下,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不过,专家论证的效果往往取决于材料提供的全面性和案情陈述的客观性。如果律师在提交论证材料时存在隐瞒或偏颇,试图仅突出对己方有利的内容,那这样的论证结论便会失去其公信力和说服力。只有如实、全面地提供案件材料,陈述案件的有利和不利之处,专家论证意见才能被视为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例如,在安徽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当事人最终被认定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这一结果的达成与专家论证密切相关。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经过了权威专家的深入分析和讨论,其中包括商法学专家李老师的参与。论证意见提交后,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最终案件被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评为全国十大典型无罪案例。这正是客观、充分论证的重要体现。
      要点三 重构逻辑,直观呈现
      在构建辩护策略时,证据与案例说理是基础,而与法官的沟通则是关键。沟通的核心在于重构逻辑,并通过直观的方式呈现观点。尤其是在刑事辩护中,既需要“破”——打破控方的指控逻辑,又需要“立”——建立辩方的无罪或罪轻逻辑。在这一过程中,避免被控方牵着鼻子走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提倡通过PPT的形式直观呈现辩护逻辑,并在开庭过程中用于质证。制作一份高质量的PPT并非易事,通常需要团队协作,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的打磨。其优势在于能够打破控方证据出示的顺序,使辩方的逻辑更加清晰、直观地展现给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从未要求控方提供举证提纲,因为这可能让辩护思路受控方的限制。相反,通过自主构建质证逻辑,将控方的证据放在辩护逻辑的框架内进行审视和反驳,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方法既能增强辩护的说服力,又能展示团队的专业素养和逻辑能力,为最终争取案件的最佳结果提供坚实保障。
      “第二部分 有分量(排除阻力)
      要点一 自身专业(打铁还需自身硬)
      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排除阻力、增强辩护的说服力,是律师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成功的辩护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还依赖精细的策略与团队协作。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是第一步。律师的专业性直接决定了其在法庭上是否能够赢得信任和尊重。特别是在重大疑难案件中,辩护过程犹如一次复杂的外科手术,任何步骤都需要精确无误。这种精确性不仅体现在案件的事实分析上,还表现在整个辩护过程的策略制定中。从案件接手到最终庭审,每一步都需科学合理,否则稍有疏忽便可能导致全盘失败。对于年轻律师而言,不必急于求成,经验的积累需要时间,就像文火慢炖的菜肴,需要细心烹调,最终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要点二 证据扎实(证据为王)
      其次,证据的扎实性至关重要。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基石,也是律师说话有分量的最重要依托。在法庭上,辩护人的观点若缺乏证据支撑,便难以说服法官,更无法对案件定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要点三 团队辩护(求同存异,一致对外)
      团队协作同样不可或缺,尤其是在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控方往往采取分化瓦解的策略,通过单独关押和讯问技巧,使共同犯罪的嫌疑人之间相互矛盾甚至指责。而辩护团队需要清楚地了解这一点,制定应对策略,防止嫌疑人作出不符事实的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若律师无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伪证可能成为定罪依据,而当事人则可能遭受不公判决。这就要求辩护团队具有高度的配合默契和充分的事实研究能力,以确保各自的辩护观点统一且紧密相连,从而有效反驳控方的不实指控。
      要点四 程序辩护(为实体辩护保驾护航)
      在刑事辩护中,程序辩护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很多人对程序辩护存在误解,认为律师在程序问题上的争论仅仅是“走形式”或“制造麻烦”,但实际上,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息息相关。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保障。例如,当一个案件已经在地方政法机关定调,案件的审理难以保证公正时,律师就必须通过程序手段,争取将案件移交到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寻求更加公正的审理环境。这并非无理取闹,而是为了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非法证据排除也属于程序性辩护的一部分,通过剔除非法证据,可以避免不当定罪,最终维护案件的实体公正。
      要点五 举报控告(善于和违法办案做斗争)
      在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举报与控告也是律师必要的手段之一。对于违法办案行为,律师不应畏缩,而要敢于通过实名举报的方式与其斗争。举报不仅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途径,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监督。但举报并非盲目进行,它需要严谨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支撑。一份有效的控告信需要准确指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确保举报行为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要点六 专家介入(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
      此外,在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时,专家介入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并非万能,有时案件中会涉及医学、工程、金融等专业领域的问题,律师难以单凭自己的专业能力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出意见,甚至出庭作证,可以极大地增强辩护的说服力。例如,在涉及人体损伤鉴定的案件中,法医专家的意见不仅能对现有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还能为案件提供新的事实依据。然而,专家资源的利用需要律师具备一定的资源网络和协调能力。
      要点七 人大代表关注(法律赋予的职责)
      另一方面,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也是提升案件影响力的重要手段。这是我国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责,通过人大代表的关注函,案件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必须逐级上报至最高法院,能够有效推动下级法院的重视与谨慎处理。但这种外部力量的使用需要慎重,并需要通过正式程序加以实施。
      在辩护实践中,程序辩护、举报控告、专家介入及人大代表关注等手段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案件的公平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律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好的辩护效果,也为司法的公正性贡献力量。
      “第三部分 有技巧(乐意倾听)
      刑事辩护中,与法官的沟通是一项高度技巧性的工作,是建立信任、传递观点的重要环节。即使前期做了大量准备,如果法官因繁忙没有时间与律师深入交流,沟通的效果也可能大打折扣。因此,在有限的时间内,律师必须通过高效的沟通方式,让法官对自己的观点产生兴趣,并愿意进一步听取意见。
      在与法官的沟通中,建立信任是关键。这是一种需要技巧与经验的过程,尤其是面对资深法官时,律师的表现会直接决定法官是否愿意进一步沟通。打电话时,开场的三句话尤为重要,这三句话必须简洁有力,能够迅速吸引法官的注意,让他觉得律师的意见值得一听。比如,律师可以表现出对法官繁忙工作的理解,并主动提出“只占用您五分钟时间”的承诺。如果开场能够切中要害,往往会让法官对后续的内容产生兴趣,即使时间超出五分钟,他也可能愿意继续倾听。
      这种沟通需要把握几个核心要素。
      首先是摆正位置。律师的角色是协助法官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非制造麻烦或与法官对立。因此,在表达观点时,要让法官感受到律师是他的助手,而非对手。这种立场上的尊重与理解,是赢得法官信任的基础。其次是言简意赅。法官的时间非常宝贵,律师在沟通中必须直奔主题,用最少的话语传达最重要的信息。避免罗嗦和重复,展示出专业性和高效率。为了准备一段简短的讲话内容,律师可能需要花费数天时间反复打磨,以确保每句话都精准、有力。
      与此同时,律师还需要掌握沟通的节奏。改变法官先入为主的看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在重大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时间消化并接受新的观点。正因如此,大案需要耐心,审理周期可能会较长。在此期间,律师不能急功近利,而是要稳扎稳打,通过一系列扎实的法律分析与证据支持,让法官逐步认可自己的立场。这种“慢磨”的过程并不是拖延,而是让法官有足够时间接受律师的观点,最终实现改变。
      总结而言,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在于讲道理、有分量、且富于技巧。如果律师能够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把握住每次沟通的机会,既尊重法官,又高效传递信息,就能逐渐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取得更大的辩护成效。这种能力需要长期积累,但一旦掌握,便能不断创造成功的案例。
      第三环节:主持人总结
      ?李建伟:回答问题也正好到这里,我们再次感谢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校逢律师,为我们奉献了一场精彩的授课。今天的课是我们过去几期中质量比较高的一期,时间上也比较长,所以不再提问。将来,我们会再来邀请刘校逢律师,再次做客云象会客厅,来给我们进行精彩的讲解。
      ◇刘校逢:好的,感谢李老师的邀请,也感谢我们会客厅的各位小伙伴,希望以后有机会我们还会再见。


    【作者简介】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1/23 13: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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