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司马南先生偷税漏税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
    【学科类别】税收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偷税漏税;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文】


      2025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布了司马南偷税案件处理情况:
      税务稽查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大V”司马南涉嫌偷税,依法对其开展立案检查。经查,司马南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462.43万元,另外,其实控企业北京某影视策划中心通过虚列成本费用,违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75.32万元。
      北京市税务稽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司马南及其实控企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926.94万元,已全部入库。
      司马南作为千万粉丝的“大V”,偷逃个人及企业所得税款总计500多万元,一经税务部门公开其偷逃税款和处理结果,路人皆知,五花八门的评论满天飞扬,除了各种骂声外,其中质疑最多的还是“为什么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怎么没抓起来?”,“还会不会判刑?”等。其实,司马先生的处理决定已经公布了,税务部门对他的处理决定就是通报中所说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并已执行完毕。而且,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其他问题,不会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那么,就有网友会问:是不是司马先先是网络大V,是名人,税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对他网开一面,放他一马呢?老林认为,不是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法的上述规定,不是明确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为何税务机关对司马先生就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呢?这个具体要看是不是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司马南先生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这个主要取决于逃税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上述刑法规定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而偷逃税款的,构成犯罪,根据偷逃税额的多少,处拘役到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但关键是2009年以后,通过刑法第七修正案,该法律条文增加了第二款:若当事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不将司马南逃税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受益于这一款的法律规定。简单地说,故意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发后,只要愿意补税并交滞纳金,并接受罚款,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司马先生不吸取经验教训,下次再犯的话,还有一次行政处理的补救机会,如果屡教不改,第三次再犯,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近年曝光的诸多明星如范某某或者网红薇亚,税务机关对其处高额的补税罚款,且不追刑事责任,也是这个道理,但演员刘晓庆在2002年却因偷税漏税被关押了422天,主要原因是当时刑法第七修正案还没有出台,偷税罪没有行政处罚前置的规定,到了2009年才修改了刑法第201条,增加了逃税罪可以罚代刑,实施行政处罚前置。
      司马南先生的人品如何尚且不论,法律如何规定也暂且不管,仅对其故意偷逃税款500多万元,从合理性上看,是否应当抓起来关进去,让他在牢中坐几年才解气?对他补税加罚款能否起到惩戒的作用?这个问题,在各路网友的评论中,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就是两种意见,一是偷税漏税应当坐牢,一是补税罚款就够了。老林认为,刑不在重,管用则行,刑罚对违法行为能够起到“过罚相当”的作用,才是最好的法律。司马先生偷税漏税500多万元,国家让他将500多万元的税款补回来,已经弥补了国家的税收损失,再对他处一倍左右的罚款,对他个人的教育惩戒也差不多了,足够让他长记性,而且不敢再犯,若敢再犯,还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在等着,这样的处理是比较合理的。如果非要将他抓起来关进去,还会浪费国家大量的司法成本,得有司法人员负责办案,得有司法人员负责看管,还得供他吃供他喝的资粮,况且,放他在社会,还可能再给国家赚一些税款,粉丝们还有从中娱乐的价值,何乐而不为呢?
      然而,同样的偷税漏税,在货物进出口领域的偷税漏税,其法律责任却完全不一样,企业或者个人采取低报价格、伪报原产地或者伪报商品名称等欺诈方式偷税漏税的,根据现行《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理,其后果却相当严重,偷逃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款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可达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只要是贸易瞒骗偷税漏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一定构成走私犯罪,且没有以罚代刑或者行政处罚前置的机会,一般情况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与类似司马南先生这样偷逃国内税收的法律责任形成强烈的对比和反差。
      老林认为,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国家、社会或者公民造成同样的危害后果,应当接受法律同样的制裁,同样都是偷税漏税,应当有同样的处罚规定。因此,法律对低瞒报价格等贸易瞒骗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应当与故意逃税行为一样,先予行政处罚,如果不接受行政处罚,再追究刑事责任则更加合理。
      而且,世界各国对跨境贸易欺诈偷税漏税行为的性质界定和处罚方式,大都没有定性为走私犯罪的,大多数都是采取责令补缴税款加行政罚款的方式予以处理,而不是将贸易欺诈偷税漏税行为界定为走私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关于防止、调查和惩处违反海关法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简称《内罗毕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for the Prevention,Investigation and Repression of Customs Offences》,将“走私行为”界定为“以任何秘密方式将货物运过关境的海关欺诈行为”。显然,通过海关渠道低瞒报价格等贸易欺诈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作为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看,税务机关对司马南先生偷税漏税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合理的,不存在偏私。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低瞒报价格而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理,一概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其法律规定和处罚方式,过于严苛,老林建议借鉴《税收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的相关规定,对《海关法》第82条和《刑法》第153条予以修正。


    【作者简介】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国际贸易和海关法律事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团队主任。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3/25 9:31:37

上一条:中小股东维权指引:哪些情形构成公司僵局,可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下一条:虚拟货币质押挖矿类项目收益来源是传销犯罪定罪的关键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