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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黄金的进出口监管政策
    【学科类别】海商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海法思享会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黄金;海关;金融安全
    【全文】


      前段时间印度女星人肉走私黄金14公斤在机场被当场抓获,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也让走私黄金这一话题再次进入大众的视野。黄金既是国际通行的避险资产,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的战略储备资源,我国黄金的跨境流动始终处于严格监管之下,在黄金进出境过程中,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有构成走私违法犯罪的风险。
      本文作为系列开篇,将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框架,系统梳理黄金进出口监管政策,为读者构建黄金跨境流动的全链条监管认知。后续系列将进一步解析个人携带黄金进出境与企业进出口黄金法律风险,揭开黄金走私的罪与罚。
      一、黄金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
      二、企业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申请准许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由于黄金的特殊属性,我国对企业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均实行准许证制度,除①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境;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④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境4种法定情形以外,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如图所示)。

      1.申领材料
      (根据海关公众号“12360订阅服务号”发布内容整理)
      2.申领流程
      (引用自海关公众号“12360订阅服务号”)
      3.其他注意事项
      ◆ 企业申请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的,要求近2年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境黄金及其制品的无需申领准许证,但加工贸易因故转内销的,应当依法报送申请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也应当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分为“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
      “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在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办一次延期手续。
      “非一批一证”:现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天津、成都、武汉、西安10个海关;自签发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可以在有效期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适用,最多不超过12次;未使用过或未使用完毕的,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核发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被许可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转让、出借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使用伪造、变造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骗取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超越进出口行政许可品种、规格、数量范围;
      虚假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
      进口黄金未按照规定在黄金现货交易所登记、交易;
      以囤积居奇等方式恶意操纵黄金交易价格,或有欺诈等其他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
      违反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
      拒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三、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注意事项
      1、进境时携带黄金数量不受限制,但超过50g须向海关申报
      根据国务院2011年修订的《金银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以及2010年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进境时携带金银及其制品的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出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2、出境时携带黄金应当履行申报义务
      2014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2015年《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但实际上取消审批后人民银行及海关总署至今未对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作出新的规定。而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公布的《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仍属于海关监管意义上的“限制出境物品”,公民在出境时携带黄金的仍需履行申报义务。
      3、出境携带黄金应在法定限额以内
      境外旅客从境外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入境又出境的,携带黄金及其制品的数量应与原入境时申报登记的数量一致;
      境外旅客入境后在我国境内购买黄金及其制品,还需向海关提交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
      国内居民、境内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黄金饰品限额为31.25克(1市两)。
      4、进出境携带应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否则视同进出口货物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制品管理的公告》和《海关法》规定,旅客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新《关税法》将“自用、合理数量”表述改为“合理自用数量”)。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应当依照前述企业的申领流程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再由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
      四、结语
      以上是我国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监管要求的情况,若违反以上规定,轻则面临财产损失,严重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接下来我们将对个人携带黄金进出境及单位进出口黄金的刑事法律风险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敬请期待。


    【作者简介】
    林菽妍,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法思享会成员,世礼海关事务与贸易合规团队成员之一,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3/27 1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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