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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法易同晖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解读
    【全文】


      一、条文原文
      第3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二、核心要义
      本条旨在平衡债权人利益与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当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法院需结合个案具体事实,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审慎判断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实质损害债权,避免滥用撤销权干预婚姻家庭内部事务。
      三、立法背景
      近年来,一些夫妻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给一方,导致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从而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条文解读
      (一)债权人主张撤销的前提
      1.存在合法债权
      债权人需证明其对夫妻一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借款合同、生效判决等)。
      2.离婚协议损害债权实现
      债权人需证明离婚财产分割导致债务人财产显著减少,致使其无法履行债务(如一方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
      3.时间关联性
      离婚协议签订时间通常应在债务形成之后,或离婚时债务已存在且未清偿。
      (二)债权人主张撤销的依据
      1.民法典第538条:针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如放弃共有财产份额)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民法典第539条:针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共同财产大幅折价分配给配偶)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法院审查重点
      1.综合因素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配合理性、协议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及离婚过错等。
      (1)财产分割的整体合理性
      离婚协议是否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一方明显无偿取得财产(如将房产、车辆全部归一方所有)。
      (2)子女抚养费负担
      若财产分割中包含子女抚养费的合理负担,可能阻却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
      (3)离婚过错因素
      若财产分割系因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出轨、家暴)而倾斜补偿无过错方,可能被认定为合理。
      (4)履行情况
      已实际履行的财产分割(如房产过户完成)可能影响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2.因果关系
      债权人需证明财产分割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债权实现。
      (四)债权人举证要点
      1.证明债权有效性:提供借款合同、借条、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明债权存在且已到期。
      2.证明财产分割损害债权:如债务人放弃共有房产所有权、股权等,或通过评估证明分割财产价值显著低于市场价。
      3.排除其他可能性:需证明债务人自身经营亏损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分割是唯一导致偿债能力丧失的原因。
      (五 )裁判逻辑
      1.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若财产分割明显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使离婚协议本身合法,也可部分撤销涉事条款。
      2.平衡婚姻自由与交易安全:不得全盘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仅针对损害债权的特定条款进行修正。
      3.特殊情形考量:如一方需承担高额抚养费用,法院可能认为其财产减少具有正当性,减轻撤销压力。
      五、典型案例
      案例1:恶意转移房产逃避债务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未还,后甲与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后购买的房产全部归丙所有。乙遂起诉请求撤销该条款。法院认定甲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骤减,损害乙债权,故撤销房产归丙的条款,甲需重新纳入财产执行范围。
      案例2:合理分割下的抗辩成功
      丁与戊离婚时约定丁分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用于支付女儿留学费用。丁此前负债50万元,债权人己主张撤销。法院认为房产分割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抚养权),且丁仍有其他收入来源,不构成对己债权的实质损害,驳回申请。
      六、风险防范建议
      1.对债权人:及时保全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尤其在发现其拟离婚或有异常财产变动时;主张撤销权时需明确具体条款,避免笼统挑战整个离婚协议。
      2.对夫妻一方:离婚协议中避免过度集中财产分配给配偶,可约定分期支付或保留必要资产;若存在大额债务,应提前咨询专业人员,防范后续被追责风险。


    【作者简介】
    王冠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股权合伙人。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3/27 17: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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