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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绕路1.5公里,法院判决构成欺诈,赔偿乘客500元
    【学科类别】经济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出租车绕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
    【全文】


      2023年4月14日下午,浦东机场2号航站楼出租车站,来自东北的“新上海人”付先生,排队打车回其闵行的住处。
      付先生排到了一辆上海H公司的出租车,从浦东机场到闵行,单程一般要200块左右,对于驾驶员来说,算是蛮不错的一个大单子了。
      然而,几分钟后,付先生就和驾驶员发生了不愉快。
      出租车驶离2号航站楼出租车站后前往目的地闵行,机场路标指示有两条路线:向左往浦东机场1号航站楼、停车库方向,向右往上海市市区方向。
      驾驶员开着导航,导航提示向左走,但司机却往右一打方向盘,驶向了往右边的车道。
      付先生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拉差头往返机场与住处那是家常便饭,对行驶路线也是熟得不要不要的,他马上向驾驶员表示了异议,你这路线和我经常走的路线以及导航提示不一样啊。
      付先生要求驾驶员往左边走。
      驾驶员师傅一口拒绝,并指着机场路标指示的往上海市市区方向。
      付先生表示别的车都能走1号航站楼绕行的,驾驶员却表示只有私家车才可以往浦东机场1号航站楼绕行,出租车是不可以走的。
      付先生认为驾驶员的说法明显是不对的,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未载客的车辆才不能往1号航站楼绕行,载客的车辆都可以的,并不区分私家车、出租车。
      驾驶员回怼付先生:“你不懂,我们天天走。”
      到闵行区住所楼下后,付先生用微信支付了240元,其中216元是车费,24元是高速通行费。
      车费发票显示里程为51.9公里,付先生认为这个里程与自己平时打车的实际距离有明显差距,付先生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4月14日当天晚上,付先生就414(试一试)维权了,他拨打了万能的一网通办热线12345,举报H出租车公司车辆绕路。
      4月24日,H公司告知付先生,承认驾驶员绕路1.5公里,愿意按照行业规定退一奖二(即退还多收部分车费,并奖励两倍多收部分金额)赔偿20元。按照车费发票计算,1公里车费4.31元,1.5公里X4.31元/公里X3=20元。
      付先生认为驾驶员是故意绕路,构成服务欺诈,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三,退回240元,再赔240元的三倍720元,一共960元。
      960元是20元的48倍,双方的方案天差地别的,没法达成一致。
      后上海一网通办回复付先生“您好,您反映的投诉已经处理,经测绕道成立,按退一奖二处理。误差1.6公里,乘客要求全部车费退一赔三,要求退960元,故无法满足”。
      交涉、投诉无果后,付先生决定去法院起诉H公司,要求退一赔三。
      对于普通人而言,打官司是一件蛮陌生蛮茫然的事情,但付先生不一样,他和妻子打过不少起依据消法退一赔三的官司,熟门熟路。
      另外,付先生行政诉讼也没少打,还打到过最高院呢。
      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H公司退还打车费216元,赔偿三倍打车费648元,退还高速费24元。
      2023年7月3日浦东法院立案,2023年8月9日开庭审理。
      H公司辩称:驾驶员根据机场路标指示图向右往上海市市区方向行驶并无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机场也禁止车辆借用航站楼出发层道路过境通行。依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投诉超过标准收费的,受理单位查实后可以对投诉者奖励。驾驶员多收费,经查实可退一奖二,据此计算本案应支付付先生20元。
      付先生认为H公司构成欺诈,要求法院依据消法之规定判决退一赔三。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车绕路是指出租车客运服务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提供运送服务。本案中,因被告驾驶员并未按照原告要求的路线行驶,被告也自认存在绕路,故本院确认被告驾驶员存在绕路行为。
      本案中,出租车驾驶员作为从事驾驶服务的专职人员理应清楚最优行驶路线,然其偏离合理运输路线,行驶非必要公路里程并据此加收服务费用,导致乘客利益受损,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另,出租车驾驶员系被告出租车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其所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就全部车费退一赔三的诉请,本院认为,首先,绕路部分在整个行程中可明显区分的情形下,原告要求全部车费退一赔三有违公平;其次,非绕路部分对应的车费及过路费,系原告正常接受出租车客运服务所应承担的必要费用,并不属于其损失。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仅对绕路部分多收取的车费进行退还并予以赔偿。退还部分,本院酌情确定为19.80元(1.6公里X4.31元/公里),赔偿部分,因以19.80元为基数按三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500元,故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向原告的赔偿金数额为500元。
      2024年2月2日,浦东法院(2023)沪0115民初7417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一、被告H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付先生出租车费19.80元;二、被告H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先生赔偿金500元;三、驳回原告付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H公司按照判决退回付先生车费19.80元,赔偿500元。
      至此,这起案件画上了句号。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如下几点:
      1、导航提示比路标指示智能一点儿,知道变通。
      2、出租车驾驶员要按乘客指示的路线行驶,这样就算绕路了,也没责任。当然,驾驶员最好有行车记录仪记录,能说清楚。
      3、出租车绕路构成欺诈,应该退一赔三。
      4、出租车绕路引发纠纷告到法院,胜诉后的赔偿500元打底。


    【作者简介】
    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营民商事诉讼。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4/25 1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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