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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商业诋毁,法院如何解读竞争关系
    【学科类别】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法院解读
    【全文】


      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发展迅猛,却也乱象丛生。比如网红“柴怼怼”密集发布数条视频,抨击胖东来“3万元玉石成本仅几百元”,试图以此博眼球、获取利益。还有“市值风云”针对360公司周鸿祎离婚股权分配一事,发布诸多不当评论等等。

      面对这类抨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其实有明确规定,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贬损竞争对手。但是由于发布信息的自媒体,难言为直接的竞争对手,所以此前企业多选择名誉权侵权纠纷的方式维权。

      如今,越来越多企业选择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起诉自媒体,而非传统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且不少都获得了法院支持。这背后有何法律依据?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自媒体与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呢?接下来,通过剖析 5 篇法院相关判决,为大家详细解读 。

      裁判摘要

      1、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主要从被诉具体竞争行为本身的属性上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虽然两者不是相同行业的直接竞争者,但是两者经营的领域具有相关性,涉案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3693号,该案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2、对竞争关系不能狭隘理解为直接竞争关系,还应当将阻碍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间接竞争关系也纳入调整范围——北京日升汇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182号)

      3、虽然不是直接的竞争对手,但是在竞争资源争夺方面存在利益冲突的,也可以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579号)

      4、被告经营模式是“以资讯+导购+互动的方式提供包括整合、精准、互动、创新的全方位网络营销产品服务”,客户群体包括电视机供需两端,前者主要是电视机消费者,该客户群体与原告的客户群体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后者主要是电视机生产者和销售者,该群体则包括原告和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争夺电视机消费者客户群体的竞争关系——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755号)

      裁判详解

      1、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主要从被诉具体竞争行为本身的属性上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虽然两者不是相同行业的直接竞争者,但是两者经营的领域具有相关性,涉案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链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3693号,该案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运营商财经网(网站首页网址:www.telworld.com.cn)是被告旗下网站,其网站中载明:运营商世界网——TMT行业知名新锐媒体,一家专注通信、互联网、家电、手机、数码的原创资讯网站。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发布《爱奇艺被“扫黄打非”小组立案调查不得不面临一个艰难取舍》《爱奇艺被投诉“欺骗消费者”有钱请代言没钱买版权?》《爱奇艺被爆无力投资内容产业月活用户竟比腾讯视频少1.7亿》等针对原告的15篇文章。原告起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下的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从竞争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竞争原则的角度界定该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该法。

      因此,只要一种竞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可能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和调整。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主要从被诉具体竞争行为本身的属性上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本案中,爱奇艺公司系提供在线视频娱乐服务的公司,网链公司经营的运营商财经网系对通信、互联网、家电、手机、数码等领域进行评论的网站,虽然两者不是相同行业的直接竞争者,但是两者经营的领域具有相关性,涉案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

      2、对竞争关系不能狭隘理解为直接竞争关系,还应当将阻碍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间接竞争关系也纳入调整范围——北京日升汇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182号)

      案情简介:原告系在南锣鼓巷经营的阿文汤包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积累了很高的信用好评,主要销售阿文蟹黄汤包,成为该地区小吃名店。被告创客互动公司于2018年10月在其运营的“吃喝玩乐在北京”抖音账号上发布题为《南锣鼓巷避坑指南》的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以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南锣鼓巷避坑指南,这些小吃专坑外地人,排队被坑有你吗?》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原告认为案涉文章中有多处内容诋毁涉案店铺,损害其公司商誉,故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认为被告诋毁其商誉。

      法院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对竞争关系不能狭隘理解为直接竞争关系,还应当将阻碍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间接竞争关系也纳入调整范围,即除生产、销售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的同业竞争者外,经营者之间存在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购买力或其他商业利益冲突的,也可能成为竞争对手。

      创客互动公司与日升汇杰公司虽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其与除日升汇杰公司外的多家餐饮经营者具有商业合作关系,其服务对象与日升汇杰公司之间系同业竞争者,创客互动公司实质上已经间接参与了与餐饮相关的业务,在争夺消费者方面与日升汇杰公司存在商业利益冲突,与日升汇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符合商业诋毁的主体构成要件。

      3、虽然不是直接的竞争对手,但是在竞争资源争夺方面存在利益冲突的,也可以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579号)

      案情简介:被告为“IT之家”网站、APP的运营者。2019年2月15日,软媒公司经营的网站“IT之家”发表了作者为“汐元”的文章《做社交,腾讯逼的》,内容为对微信的相关评论。腾讯公司认为发布“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IT之家小编思之,古往今来,垄断本身无法消灭,但面对垄断能力不敬畏的人可以消灭,‘不敬畏’,是最可憎的。今天法治社会里,赵伯韬那样蹦跶的鬼活不久,夹着尾巴做人是正道,但法律可以让人夹住尾巴,却除不了人心的不敬畏,所以‘夹着尾巴不敬畏’实在是见怪不怪的怪现象”等构成诋毁行为,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该要件还要求必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然,该竞争关系应该做出广义的理解,直接竞争对手属于竞争关系,虽然不是直接的竞争对手,但是在竞争资源争夺方面存在利益冲突的,也可以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本案中,软媒公司与腾讯公司均是从事网络服务的公司,存在争夺消费者注意力、上网流量、广告机会等商业利益冲突,因此,具有竞争关系。软媒公司关于其与腾讯公司并非同类型的服务提供商从而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主张,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关系的狭隘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4、被告经营模式是“以资讯+导购+互动的方式提供包括整合、精准、互动、创新的全方位网络营销产品服务”,客户群体包括电视机供需两端,前者主要是电视机消费者,该客户群体与原告的客户群体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后者主要是电视机生产者和销售者,该群体则包括原告和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争夺电视机消费者客户群体的竞争关系——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755号)

      案情简介:原告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是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是全球第四大智能手机制造商。

      2020年6月9日15时至16时55分,被告进行了一场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智能电视直播测评。原告认为,被告在该视频中以自己主观的标准对原告的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在阻燃测试、开机测试、画质评测、电路板比对等诸多环节,通过设置不公平比对条件、回避原告产品优点、突出竞品优点等误导性手段,让公众产生原告的产品相比于荣耀智慧屏X1存在偷工减料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误导性认识,使相关消费者对原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怀疑等,让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产品质量不好,导致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故而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竞争即可能发生在同业经营者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同业经营者中,前者称为直接竞争,后者称为间接竞争。就本案而言,原告经营的是电视机生产和销售,被告并未直接从事电视生产和销售,故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

      但被告经营的天极网的经营模式是“以资讯+导购+互动的方式提供包括整合、精准、互动、创新的全方位网络营销产品服务”,内容包括电视机评测、导购等,其服务的客户群体包括电视机供需两端,前者主要是电视机消费者,该客户群体与原告的客户群体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后者主要是电视机生产者和销售者,该群体则包括原告和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争夺电视机消费者客户群体的竞争关系。


    【作者简介】
    周俊武律师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5/8 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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