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监察法》修订,一文说清“十日黄金救援期”!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监察法;刑诉法;监察委
    【全文】


      就在几天前的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监察法自2018年出台以后的首次重大修改,也是监察法与刑诉法“对齐”的又一次尝试,这次监察法的修改,从直观上给飒姐团队的感受就是终于能在监察法里找出大致能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等相类似的措施了。刑诉法的规定使得刑诉法里有“黄金救援期”一说,监察法和刑诉法一对齐,自然也存在黄金救援期,这次修改,这不仅使监察委“留人”更有法可依,也能让律师介入更有法可依。算是一次不小的进步。今天飒姐团队就来简单唠一唠监察法修改的要点,以及监察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对齐”点。
      01
      新修订监察法,看着终于有“刑诉法”的感觉了
      这次修订的监察法,增设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禁闭”等措施及其时间要点,其实我们完全能在刑诉法中找到与这些新增措施“对齐”的影子,这无论对被调查人,还是对律师而言都是好事,因为监察过程中的强制措施终于有法可依,有时间节点可依了。
      1.增设“强制到案”的时间节点,监察法的“强制到案”,理解下来就是略可以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对齐。强制到案即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我们可以直接把这个措施理解为监察版本的“拘传”,增加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算是与刑诉法中的拘传直接对齐了。
      2.增设“责令候查”的具体要求,这就是监察版本的“取保候审”。责令候查,即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下去。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增设“管护”的时间节点。“管护”可以理解为是监察版本的“刑拘”。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被调查人,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送留置场所;在七日以内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连时间节点的规定都与“刑拘”一致。
      4.增设“禁闭”这个禁闭措施可以算是“刑拘”plus版,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当然,监察法也增设了“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规定,这个规定很可能使得监察委调查的案子周期变得非常长: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留置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特定情形下,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
      上述这些时间节点,可以算是给了被调查人一剂定心丸,毕竟终于能够从法律层面上确定被调查人到底要“调查”多久。这也给辩护律师提供了预测案件走向、确定“黄金救援期”的法律依据。
      02
      新增措施的时间节点总结
      为方便各位老友对照,飒姐团队直接在这里给大家列一个时间节点总结:
      ①强制到案≈拘传,一般情况12小时,需要管护或者留置的,最长不超过24小时;
      ②责令候查≈取保候审,最长期限12个月;
      ③管护≈刑拘,一般情况7日,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3日;
      ④禁闭≈刑拘plus版,期限最长7日;
      ⑤留置≈逮捕,一般情况3个月,特殊情况再延长3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国家监察委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再特殊情况,可以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简洁点说就是,留置3个月,留置plus版6个月,留置ultra版8个月,留置ultra Max版重新计算。
      这些一一对应的关系,就是飒姐团队所说的监察法与刑诉法“对齐”的核心所在。这么多年了,可总算是能把各个阶段对应起来了。
      03
      监察法修改利好刑辩律师
      飒姐团队之所以说这次监察法的修改与刑诉法“对齐”,就是因为增设的责令候查、强制到案、管护等措施以及其具体的时间节点,和刑诉法中的拘传、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等都能一一对应,同时监察法也增加了监察对象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等权利和相应的配套实施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飒姐团队认为未来职务犯罪的辩护工作,更加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律师,也有利于被调查人。
      一是经过这样的修改,终于明确了被调查人在各个阶段的法律性质。监察机关会对更多的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采取管护、责令候查等监察措施,被管护人员或者被责令候查人员类似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拘留对象与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监察法明确相关人员身份的法律性质后,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需要会有所增长,也为律师介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监察法明确了“十日黄金救援期”,具体而言就是管护(约等于“刑拘”)的最长期限为十日,十日后即会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这就自然形成了 “十日黄金救援期”的效应,在此期间,律师相对近亲属更有专业优势,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搜集组织有效证据、协商退赃退赔的策略与方案、撰写变更监察措施申请书等服务,增加被管护人员解除管护的可能性。
      04
      写在最后
      就像飒姐团队在文章开头说的那样,监察法的修订使其可以与刑诉法对齐,这无论对被调查人而言还是律师而言都是好事。律师介入终于有法可依,被调查人在各个阶段的法律性质也被明确,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也能确定。这无疑是重大利好。这次修改也明确了管护的“十日黄金救援期”原则,给了刑辩律师能够在职务犯罪案件之中有效辩护的机会!


    【作者简介】
    肖飒法律团队,一支以学术业务立身的法学硕博团队。垂直深耕于“金融+科技”行业,对创新业务有独特的研究优势和一线实务经验。团队创始人肖飒女士,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首批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会委员。著有虚拟币规制畅销书《ICO黑洞》、合著学术书籍《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等。在《证券时报》《人民日报海外版》《财新》《经济观察报》等发表过近百篇署名文章。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6/6 13:15:04

上一条:请问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下一条:香港稳定币“破冰”:中资银行的跨境新机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