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请问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学科类别】信托、信贷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InlawweTrust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请求权基础;法律依据;法律实务
    【全文】


      最近在多个专业会议中,听到很多律师朋友提到,在商事金融争议中,裁判者(法官或仲裁员)往往会提问,你的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过去学民法,讲民法,知道处理民事案件,要讨论请求权基础。侵权、违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其他等等。
      厘清请求权基础当然有很多好处。
      但是,在商事金融纠纷中,按民法老师教的方法寻找请求权基础变得非常的困难。
      特别是在资管、基金、信托纠纷中,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时候,很难硬塞进前面的诸多请求权基础中。
      例如,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找规范基础是容易的,可以分别在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之中找到规范基础。但权利人很难说自己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还是违约。
      信托受托人的义务中,是有部分约定义务,但更重要的还是作为法定义务的信义义务。
      ——能否说违反信义义务是违约呢?既然信义义务是法定义务,说请求权基础是违约是十分怪异的。
      ——那是不是侵权呢?若从违反义务的性质看,说违反信义义务是侵权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信托法(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处理信托纠纷的时候,特别法优先,找到信托法中的规范基础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非要为某个法律关系定性。
      不少裁决者,在解决信托纠纷的时候,不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信托法,却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编,存在着严重的规范适用不当的问题。
      违反信义义务有很多不同于违约或侵权的特征。在没有厘清之间的差异之前,最好还是仅仅讨论其规范基础,而非请求权基础。
      别忙着定性,先把规范用好。定性是法学家的事儿。


    【作者简介】
    赵廉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6/6 10:10:29

上一条:赌博型受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下一条:《监察法》修订,一文说清“十日黄金救援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