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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对比解读分析(上)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中银律师事务所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解读
    【全文】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执行给其带来损失。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也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细化的过程。在早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执行难问题的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逐步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细化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和标准。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2019年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执行异议之诉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后续正式解释的出台奠定了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和反复论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4日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在2025年7月24日正式发布施行(下称“2025年发布稿”)。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在执行异议之诉领域的法律空白,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2025年发布稿全文共二十三条,其中1-10条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性规定,11-20条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性规定,关于2025年发布稿的解读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对程序性规定的简要解读,并结合与2019年征求意见稿条文的对比,简要分析背后立法原意。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权规定的调整
      2025年
      发布稿
      ●条文内容
      第一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条文主旨
      该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由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管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管辖。
      2019年
      征求意见稿
      ●条文内容
      第一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一审开庭审理前,执行案件因被指定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法院变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变更后的人民法院管辖。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由原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法院变更前已经受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审理。
      ●条文主旨
      该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变更时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问题,明确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并在执行法院变更时规定了相应的管辖转移规则。
      解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虽然作为执行程序的延伸,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更侧重于实体权利的审理,通过对实体权利的认定进而判断执行行为正确与否,与执行行为本身联系并不紧密,2025年发布稿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管辖,不涉及变更管辖的问题,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能更好地做到程序衔接。
      关联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轮候查控冻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的确定
      2025年
      发布稿
      ●条文内容
      第二条: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标的上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规定。
      2019年
      征求意见稿
      ●条文内容
      无
      ●条文主旨
      无
      解读:
      该条款就金钱债权纠纷执行中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情形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确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既为案外人提供了清晰的诉讼路径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当事人身份不明导致诉讼受阻,又通过合理界定被告与第三人范围,保障了所有已知相关债权人的诉讼参与权,同时减轻案外人的负担,避免其针对查封措施逐一提出异议,该规定使法院能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进而提升执行效率。
      关联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执行异议之诉判项处理规定
      2025年
      发布稿
      ●条文内容
      第三条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案外人可以持生效判决请求相关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时,法院可在文书中一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作出规定。
      2019年
      征求意见稿
      ●条文内容
      无
      ●条文主旨
      无
      解读:
      本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得执行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该规定有利于衔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赋予案外人凭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胜诉判决要求执行机关排除不当执行行为的权利。
      关联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案外人请求确权的处理
      2025年
      发布稿
      ●条文内容
      第四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行人为被告。
      ●条文主旨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就执行标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时,应以被执行人为被告。
      2019年
      征求意见稿
      ●条文内容
      第五条:执行标的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单独提起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条文主旨
      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
      2025年发布稿明确了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一并提出确权请求,并以被执行人为被告。这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强调了案外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来解决确权问题,而不是单独提起确权之诉。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
      给付请求的处理
      2025年
      发布稿
      ●条文内容
      第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被执行人等为被告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不宜合并审理的,应当分别立案。
      ●条文主旨
      同上。
      2019年
      征求意见稿
      ●条文内容
      第六条:执行标的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该执行标的单独提起给付之诉,或者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等具有债权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就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
      ●条文主旨
      2025年与2019年版本均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可以一并提出给付请求。
      解读:
      2025年发布稿承继2019年征求意见稿中“应予受理”的思路,并明确容纳了“合并审理”的选项,执行异议之诉受理范围及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
      关联法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执行标的已处分时
      异议之诉的处理
      2025年
      发布稿
      ●条文内容
      第六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由负责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执行法院依法继续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通过拍卖、抵债等执行程序受让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并撤销相关拍卖或者抵债裁定;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标的已由他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变价款,执行法院向案外人发放变价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变价款或者已向被执行人退还剩余变价款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案外人释明执行标的已由他人合法取得而案外人拒绝受领变价款的,应当将变价款予以提存,并告知案外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可以随时领取。
      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下,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等主张权利。
      ●条文主旨
      该条就执行异议之诉确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而此时执行标的已被处分,法院如何处理进行规定,以及案外人认为继续执行错误的救济路径规定。
      2019年
      征求意见稿
      ●条文内容
      无
      ●条文主旨
      无
      解读:
      本条第二、三项适用情形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执行标的被处分时,应当如何平衡处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标的物买受人之间的利益。第二项是案外人胜诉时,若执行标的物已经或准备交付申请执行人,则应当适用执行回转制度,将属于案外人所有的执行标的物回转至案外人处。第三项是案外人胜诉时,执行标的物已经由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因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是善意取得,故案外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回执行标的物。但案外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对执行标的物变价款的执行,如果执行标的物的变价款已经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则可以请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回不当取得的执行标的物变价款。
      关联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完毕与终结时
      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2025年
      发布稿
      ●条文内容
      第七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案件已经结案,执行法院未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且执行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或者终结审查。原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案外人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确权、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条文主旨
      该条统一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案件结案的处理规则。执行程序结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已无审理必要,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或终结审查,原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并不影响确权之诉或给付之诉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2019年
      征求意见稿
      ●条文内容
      第二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针对案外人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完毕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或者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案外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第三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事由而终结,案外人未撤回起诉或者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三)再审申请审查的,裁定终结审查。前款规定情形,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诉请作出上述处理后,可以对确权请求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条文主旨
      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规定了执行完毕和执行终结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规则。在执行完毕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继续审理或审查;在执行终结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解读:
      2025年发布稿通过整合条款,使执行完毕和执行终结时的处理方式更加清晰和统一。同时,保留了案外人确权、给付请求的继续审理权利,体现了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关联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
      执行依据再审的处理
      2025年
      发布稿
      ●条文内容
      第八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等依法决定再审,执行标的系原判决、裁定等所涉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或者案外人可能享有足以排除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审查。
      ●条文主旨
      该条进行细化规定,当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等依法决定再审时,如果执行标的系原判决、裁定等所涉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或者案外人可能享有足以排除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权益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审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应当中止审理或审查。
      2019年
      征求意见稿
      ●条文内容
      第四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等法律文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被决定再审并裁定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条文主旨
      该条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等法律文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被决定再审并裁定中止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解读:
      2025年发布稿在2019年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执行依据再审时的处理方式。通过增加特定条件下的继续审理规定,更加合理地平衡了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效率。发布稿通过“标的性质区分”和“权益实质审查”双重标准,避免了征求意见稿下“一刀切”的中止模式,既防止以再审程序拖延执行,又保障案外人对非争议标的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
      被执行人破产的处理
      2025年
      发布稿
      ●条文内容
      第九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审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
      ●条文主旨
      本条涉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被受理破产后,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该如何处理问题。
      2019年
      征求意见稿
      ●条文内容
      无
      ●条文主旨
      无
      解读:
      2025年发布稿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是对被执行人(即债务人)财产的权属及处分的确认,被执行人被受理破产后,执行异议之诉先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审理或者审查,使得被执行人财产在管理人主导下有序处理争议,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立法原意。
      关联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生效判决错误时的处理
      2025年
      发布稿
      ●条文内容
      第十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发现支持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原相关执行法院按照原顺位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已合法转让给他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终结诉讼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案外人等主张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时,原执行程序如何处理,以及各方权益如何救济问题。
      2019年
      征求意见稿
      ●条文内容
      无
      ●条文主旨
      无
      解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生效判决认可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确有错误的,此时需要对该错误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纠正。即原相关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原顺位恢复执行,若存在案外人将执行标的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则申请执行人无法就该执行标的继续申请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案外人及被执行人主张相关权益,为申请执行人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作者简介】
    彭新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伙人,医疗与大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执业以来专注诉讼仲裁、公司综合类业务,尤其是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刘丹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8/1 1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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