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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简易注销,债权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黄律师办案手记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刑法;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全文】


      自2016年开始,国家工商总局就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提出:“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优化登记流程;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总局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根源于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通过改革,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但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却不畅。一方面,企业大面积注册,市场上出现五花八门的公司;另一方面,未实际开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确有注销的需求,从工商局管理的角度而言,这些企业的退出有利于简化他们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便于市场参与主体甄别真正有效运营的交易对手。企业有进有出,才能实现市场的良性循环。
      具体而言,简易注销的步骤为:
      一、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二、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三、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进一步简化了简易注销程序,具体体现在:
      一、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二、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则更加简单,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四、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五、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由此可见,简易注销程序可谓是进一步简化,方便并加速了市场主体的提出。
      此外,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也在立法层面增加了简易注销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另外,还增加了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该举措将进一步加速“僵尸企业”的市场退出。
      程序的简化,是方便诚信主体的退出,但是不可避免地是,也有一些公司利用程序的便利,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企图一注销了之。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本文提供以下初步思路:
      一、申请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
      记机关并不会轻易撤销注销登记。道理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登记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也明确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的情形,“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经笔者咨询相关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一般还是要以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为准,即债权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很简单,登记机关在做公司注销时仅做形式审查,那么在撤销简易注销时,他们也无法认定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是否确实存在。所以,债权人需要有一份生效的司法判决认定其确实存在债权,且该公司并未清偿该笔债权即注销了公司。
      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明确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公司已进行了简易注销,在注销程序未被撤销之前,需要明确诉讼主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即在诉讼中,股东、出资人是当事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该等主体主张相关权利。
      三、要求董事及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除另有规定或另行选定外,董事为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易注销程序中虽然不要求提交《清算报告》,但是清算组需履行的法定的清算工作并不免除,所以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履行清算义务不符合规定,比如编制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不通知、公告债权人、不清理债权债务等,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债权人也可以将董事等清算义务人纳入承担责任的范围,便于进一步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及相关义务人作为被执行人
      企业未经清算,全体股东作出虚假承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法律规定,旨在精准打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为,为申请执行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路径。
      实践中可能出现债权人在起诉时,被告公司主体还存在,但到执行过程中公司却注销了的情形,那么显然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则可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另外,切莫轻视了恶意简易注销,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及其股东或董事也可能触及刑事责任。笔者梳理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相关当事人可能会构成如下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司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或破产程序,企图通过注销主体方式的逃避债务、规避责任,这种方式显然行不通。公司虽然在工商登记上注销,但相关股东、董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并不免除,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及刑事责任。本文建议相关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地退出市场,即便无力承担债务,在股东已经合法出资、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公司仅以自身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最终实现合法有效、清洁地退出。


    【作者简介】
    黄丹越,中银律师事务所内部合伙人。专业领域:诉讼与仲裁、证券与资本市场、投资与并购、国际业务。执业以来,专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证券与资本市场、投资与并购、破产与重组知识产权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该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10/20 9: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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