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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环境公益诉讼是时下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主要领域,两年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丰富了生态司法保护的途径和内容,已经成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渠道。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尚不充分,还需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2017年11月18日,由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合办的“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在武汉丰颐大酒店九楼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人士既有安徽大学、上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近十所高校和贵州、河南省委党校的理论界学者,也有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从事行政审判业务经验丰富的法官代表,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民行监督事务的检察官代表及主要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林莉红教授、刘学在教授、李傲教授、庄汉副教授、黄启辉老师等老师及硕博士研究生参会并发言交流。

会议开始,武汉大学法学院林莉红教授代表筹办方介绍来宾及会议情况,希望各发言人能够各抒已见,共同探讨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与会人员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

本次研讨会分为上下两篇,共计四个研讨单元,分别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总结与全国人大出台相关法律条文的背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的适用”、“民事公益诉讼研讨”、“行政公益诉讼探讨”为主题。来自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代表、各级法院的法官代表、高校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老师和律师结合实践情况和研究成果展开了自由讨论,围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竞合的问题、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来源问题以及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制问题等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众参会者各抒已见,收获颇丰。

会议最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林莉红教授总结此次会议十分成功,感谢各位与会人员的精彩发言。同时林莉红教授提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不完善,其具体的制度设计需要得到学界的持续关注,环境保护问题是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美好生活的构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供稿人: 滕甜甜,任沫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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